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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4-00150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农发〔2024〕37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9-23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4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渝北区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

渝北农发〔2024〕37号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下达渝北区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

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各项目实施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按照中央一号、市委一号文件部署要求,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4〕97号)要求,现将渝北区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建设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渝农发〔2024〕97号要求,我区紧扣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和市级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任务清单,及时细化分解项目任务,加强资金使用统筹调度,客观公正组织项目申报,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渝北区2024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等11个项目实施方案,并以《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上报渝北区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备案的请示》(渝北农文〔2024〕67号)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核查备案。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内容、财政补助金额、财政支持环节和补助环节、绩效目标见各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11)。

二、财政资金补助要求。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4〕97号)要求管理使用资金,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兴建楼堂馆所、单位基本支出及工作经费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严禁列支“三公”经费和以学习考察为名的参观旅游支出。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要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机关事业单位习惯过紧日子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20号)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经批复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必须按照渝北农发〔2024〕13号(附件12)规定的项目实施变更程序执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倒排计划、加快建设进度,加强项目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管理,务必于2024年12月31日前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有特定完成时间要求的从其规定);要加强资金项目管理,按照本文附件所列项目名称设置项目资金明细账,实行专款明细账核算,加强账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竣工验收主要资料:验收申请文件(附项目建设实施工作总结)、项目申报(来源)文件、下达项目建设任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施工设施设备及生产资料采购等各类合同协议、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建设前中后图片对比资料、财务报账资料等。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按相关规定实施项目审计或结算审核并出具报告。项目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等耕地用途管控规定。

各镇(街)应对本辖区内区农业农村委下达的农业项目验收全覆盖。各镇(街)验收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的,区农业农村委项目归口科站(中心)全部进行验收;财政补助资金额度20万元以下的,区农业农村委项目归口科站(中心)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验收。

五、自下达农业项目建设任务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工建设的,收回项目及资金,重新安排。在建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检查验收要求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拨付项目资金、撤销项目等措施,项目资金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处理。对不按批复内容建设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撤销项目、停止下年度所在镇(街)项目安排等措施。对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项目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列入信用体系黑名单。

六、农业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各镇(街)压实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运行管理等主体责任。农业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农业生产资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对所提供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附件:1. 渝北区2025年油菜生产实施方案    

      2. 渝北区2024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实施方案

      3. 渝北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4. 渝北区2024年科学施肥增效及第三次土壤普查内业测试化验工作实施方案

      5. 渝北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6. 渝北区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7. 渝北区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8. 渝北区2024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9. 渝北区2024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

      10. 渝北区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实施方案

      11. 渝北区2024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12.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渝北区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北农发〔2024〕13号)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附件1 渝北区2025年油菜生产实施方案.docx
附件2 渝北区2024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实施方案.docx
附件3 渝北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doc
附件4 渝北区2024年科学施肥增效及第三次土壤普查内业测试化验工作实施方案.doc
附件5 渝北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doc
附件6 渝北区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zip
附件7 渝北区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doc
附件8 渝北区2024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doc
附件9 渝北区2024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docx
附件10 渝北区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实施方案(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docx
附件11 渝北区2024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项目.doc
附件12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渝北区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北农发〔2024〕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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