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大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

渝北府发〔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大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建筑业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

1.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市委五届三次、四次全会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目标,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为重点,实施创新驱动,推进行业转型升级,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建筑业的带动力和经济贡献力。

2. 目标任务。到2025年,培育发展2家以上特级施工企业,新增10家以上一级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限住建部颁发资质),争创国优项目5项以上,全区建筑业注册地总产值突破1000亿元。

二、多措并举,积极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

(一)积极培育龙头企业

3. 大力扶持骨干企业。对区属建筑企业年产值首次 超过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给予总额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资金补助。

4. 激励企业资质晋级。对新升级的区属特级建筑企业、一级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限住建部颁发资质),取得相应资质1年后给予总额8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助。对增项资质升级为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类别的区属企业,取得相应资质1年后给予总额100万元资金补助。 

5. 加强企业总部建设。通过招、拍、挂方式,安排一定数量土地,用于解决信誉良好、一级及以上的建筑企业办公用地。此外在相关镇街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建筑企业周转材料及施工机具堆码。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6. 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规范保证金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贯彻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对上一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减免50%,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的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激励企业创新发展

7.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对获得“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称号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在享受市级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项目建筑面积追加补助1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100万元;对获得我市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建筑面积在市级补助25元/平方米和4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追加补助15元/平方米和25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200万元,并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对同时获得“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称号和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只享受绿色建筑资金补助政策,补助资金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DBJ50/T-066-2014)、“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称号(DBJ50/T-039-2018或DBJ50/T-039-2020)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GB/T50378-2019或DBJ50/T-066-2020)”后一次性拨付。

8. 强化企业精品意识。鼓励建筑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凡企业独立承包区内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奖”“全国市政金杯奖”,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0万元;凡企业独立承包区内工程获得“钢结构金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0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补助。

(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9.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安排一批优秀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赴国内外培训深造,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拓展项目合作渠道。

三、强化保障,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10. 强化资金保障。区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产业扶持资金,用于对建筑业科技创新和发展的补助、扶持与补贴。专项产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11. 严格资金监管。补助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向区住房城乡建委如实申报,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应急管理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建筑企业申报当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取消政策享受资格。企业申报扶持资金为符合相应条款1年以内申请,逾期将视为企业放弃申报,不再受理。对骗取或套取产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