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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4-0029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2024〕128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12-09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0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统计局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渝北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健全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机制,根据重庆民政局10部门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101要求结合渝北实际,决定开展渝北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现将《渝北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统计局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渝北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129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

统计分析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健全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机制,根据重庆民政局10部门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101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对象

(一)监测摸排对象

此次监测摸排对象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以流入地为主实施;留守儿童监测摸排以其户籍地为主实施,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留守儿童,除户籍地监测摸排外,居住地也要纳入监测摸排范围,建立信息台账,并做好关爱服务工作。

1.流动儿童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区(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渝北区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2.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长期外出务工或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长期外出时间按连续6个月以上把握,对父母外出期间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也纳入监测摸排范围。无监护能力主要指因重病、重残、失联、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等原因难以履行监护职责,具体认定标准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执行(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26项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或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统计分析对象

根据流动人口统计范围,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统计分析范围。

二、任务分工

本次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疾控)医保、残联、妇联等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别对相关情况进行监测摸排,并对经区民政局统一汇总后反馈的需要协助核对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据信息进行甄别、比对、完善和更新;统计分析由统计部门牵头负责,民政配合。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摸底排查,采集上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库。对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流动儿童,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

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在校在园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进行监测摸排,主要包括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就学情况。

公安分局负责对流动儿童办理居住证情况进行监测摸排。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测摸排,主要包括0-6岁健康管理服务、0-36个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情况

区医保局负责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进行监测摸排。

区残联负责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疾情况进行监测摸排,主要包括残疾等级、接受康复救助等情况。

区民政局、区统计局负责结合人口统计调查监测摸排数据,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年龄结构、分布区域等总体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实施步骤

全区首次监测摸排工作从20248月开始,20249月底前完成数据采集,202411月底前完成数据录入和比对核实202412月底前结束,之后转为常态化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8上旬)。民政局会同区教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研究部署全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细化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明确时间表、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序时推进、落实落地。

(二)数据采集阶段(8中旬-9)。民政局指导镇(街)严格按照排查口径,依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网格员、儿童社工、志愿者等基层队伍,全面开展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排查摸底工作,核对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填写《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同时,各镇(街)要主动加强辖区学校辖区派出所单位对接沟通,可采取以随迁子女、办理居住证儿童数据为基础方式开展流动儿童排查工作。

(三)数据录入和比对核实阶段(10-11月)。区民政局指导各镇(街)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做好流动儿童信息录入工作,及时准确将本辖区流动儿童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同时,做好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据收集形成《流动儿童监测摸排统计花名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统计花名册》,通过“愉快政”工作群反馈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会同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疾控)医保、残联、妇联等部门核实比对儿童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甄别、比对儿童有关信息,将核对情况反馈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指导各镇(街)根据反馈情况,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修改完善相关信息。

(四)统计分析阶段(12月)。区民政局联合区统计局,合人口统计调查和相关部门监测摸排数据,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年龄结构、分布区域等总体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我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分析报告。其他相关部门,结合本职工作,加大对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全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相关单位的共同责任。区民政局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建立工作专班,专班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共同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按照既定时间节点完成首次监测摸排工作,并持续加强动态更新。

(二)强化协同配合。区民政局牵头建立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联系机制发挥教师、基层警务人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特别是对监测摸排中发现相关政策没有落实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不再符合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条件的,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三)严格信息管理。镇(街)和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对象相关标准、口径和要求,认真做好数据采集汇总甄别和比对工作,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处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发布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体统计分析数据发布由区统计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监测摸排数据一般作为关爱服务基础数据依据,如需对外发布要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入学入园情况数据发布应征求区教委意见,居住证办理、健康管理、参加医保、残疾状况等数据发布应分别征求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

附件:1.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2.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1

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单位:+镇街+社区                                                            填报日期:              

儿童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是否登记户口

是□    否□

户籍地址

市   区(县)+详细地址

现居住地

市   区(县)+详细地址

共同居住人

父母双方□   父母一方□   其他监护人□

居住登记

办理居住证□    暂住登记□    未登记□

居住类型

自购房□    出租房屋□    其他□

离开户籍地日期

年  月  日

来现居住地日期

年  月  日

监护情况

较好□    一般□    较差□

父或母或其他监护人无监护能力□  父或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  无人监护□  

儿童基本信息

就学情况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  中等职业教育□   特殊教育□  无就学能力□  失学□

就读学校


是否学校寄宿

是□  否□

学业状况

在读□  辍学□  休学□  毕业□  结业□  肄业□

健康状况

健康□  残疾□  重病□  慢性病□  心理/行为异常□

免费接受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

0-6岁儿童

健康管理服务

在户籍地接受□  在居住地接受□  未接受□

0-36个月儿童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在户籍地接受□  在居住地接受□  未接受□

纳入医保情况

已参保□  未参保□  

残疾类别

无□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多重残疾的需列明多个具体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无□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接受康复救助情况

是□   否□

父母基本信息

父亲


母亲


公民身份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户籍地址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


现居住地


其他监护人基本信息

姓名


与儿童关系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


家庭

生活情况

家庭困难情况

无□ 低保家庭□ 特困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防止返贫监测家庭□   其他       □

生活保障情况

无□  低保□  特困□  急难社会救助□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慈善帮扶□  其他□

附件2

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单位:+镇街+社区                                                            填报日期:             

儿童基本信息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是否登记户口

是□      否□

户籍地址

市   区(县)+详细地址

现居住地

市   区(县)+详细地址

监护情况

较好□   一般□   较差□

父或母无监护能力□  受委托照护人照护能力不足□  无人监护□  

健康状况

健康□  残疾□  重病□  慢性病□  心理/行为异常□

儿童基本信息

免费接受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已接受□   未接受□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已接受□   未接受□

纳入医保情况

已纳入医保□   未纳入医保□

残疾类别

无□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多重残疾的需列明多个具体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无□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接受康复救助情况

是□   否□

就学情况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  中等职业教育□  特殊教育□  无就学能力□  失学□

就读学校


学业状况

在读□  辍学□  休学□  

毕业□  结业□  肄业□

是否学校寄宿

是□  否□

父母基本信息

父亲


母亲


公民身份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户籍地址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


现居住地


父母双方

同时外出

是□ 否□

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

是□   否□

委托照护状况

有无受委托照护人

有□ 无□

与儿童关系

爷爷□  奶奶□  外公□

外婆□  其他□

联系方式


受委托照护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地


现居住地


家庭生活情况

家庭困难情况

无□  低保家庭□  特困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防止返贫监测家庭□   其他       □

生活保障情况

无□  低保□  特困□  急难社会救助□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慈善帮扶□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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