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北民规〔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0〕11号),做好渝北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考核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渝北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工作,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渝北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一、评定范围
渝北区范围内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包含镇街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以下简称“站”)、单独设立的慢性病康养理疗服务站(以下简称“理疗站”)和村级互助养老点(以下简称“点”)。
二、等级划分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分为A级、B级、C级、D级4个等级。其中,中心只能申请A级、B级2个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1)。
三、结果运用
(一)基础性运营补贴
每年年初,以镇街为单位按照每个站(含理疗站)1万元/年,每个点0.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基础运营经费补贴,由镇街统筹用于所辖范围站、点的设施设备维护费用和日常运
营费用。其中,点根据村级互助养老点服务指标(附件2)的工作要求开展服务。
(二)服务性运营补贴
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根据所评等级获得对应的服务性运营补贴。其中,A级补贴7万元/年、B级补贴5万元/年、C级补贴3万元/年,D级补贴1万元/年。
(三)基础设施补贴
1. 面积补贴。建筑面积(不含公共面积,下同)达到400平方米及以上的A级站,补贴1万元/年;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及以上的A级站,补贴2万元/年。
2. 户外养老服务站补贴。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其周围(直径范围300米内)选择老年人人流密集、适老化程度高的广场(活动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公园设置户外养老服务站,由区民政局会同镇街审核并挂牌,平均每周组织老年人在户外养老服务站开展活动2次及以上,每次活动组织社会老年人15人及以上,给予1万元/年的活动经费补贴。
四、评定管理
(一)评定原则
自愿申请,全面客观,注重实效,独立公正,公开透明。
(二)评定时间
1. 初次评定时间。2025年1月,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自评明确评定等级,由村居、镇街审核无误后,交由区民政局备案。
2. 复评时间。每年1月份启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和等级复评。
(三)评定流程
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自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根据《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自评,申请等级评定并提交附件1、附件3。
2. 镇街初审。所在镇街组织村居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进行季度巡查和工作指导,填写季度巡查表(附件4),结合实际运营情况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自评等级进行初审,送区民政局审核。
3. 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根据日常巡查、第三方评估情况,结合自评、镇街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五、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
(一)资金使用管理
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其中,属于独立法人的,相关固定资产应属于本独立法人。
2. 运营方按照《重庆市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基础设施、开展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标识。
4. 按照《重庆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二)监督管理
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将所属镇街、区民政局投诉电话上墙,全年内,每3次有效投诉电话,扣减运营补贴0.5万元,累积计算。
2. 所在镇街组织村居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进行巡查时,发现未按照等级评定标准开展服务的,每2次扣减运营补贴0.1万元,累积计算。
3. 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相应补贴。
(三)日常管理
各镇街应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纳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进行评估,监督设施功能区是否被无故占用、政府运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和管理规范,指导改进运营管理质量和服务效果。
六、禁止性指标
出现以下情况,将取消运营方运营资格和当年运营补贴,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场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三)利用场地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或其他诈骗行为。
(四)出现歧视、侮辱、诽谤或者虐待、遗弃老年人等行为。
(五)出现擅自暂停、终止服务等行为。
(六)出现运营机构私自转包,实际运营主体与协议不符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
本试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渝北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管理考核办法》(渝北民〔2022〕99号)同时废止,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完善等级评定标准。
附件:1.重庆市渝北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标准
2.重庆市渝北区村级互助养老点服务指标
3.重庆市渝北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申请表
4.重庆市渝北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季度巡查表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标准 | |||||||
设施等级 |
评定标准 |
运营方自评 |
镇街初审 |
区民政局审核 | |||
A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场地设置 |
建筑面积在350㎡及以上,且场地为独立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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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管理 |
设施设备维护到位,场所干净整洁,地面平整防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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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时间 |
工作日开放,开放时间不低于8个小时,并将开放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对外张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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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队伍 |
组织志愿活动队伍,每月开展志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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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总结 |
年初向所在镇街和村居汇报年度服务工作计划,年底向所在镇街和村居进行工作总结,每季度与所在村居沟通对接下季度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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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培训 |
每月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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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 活动 |
大型活动 |
每年依托中秋、国庆、重阳等节日组织老年人开展活动8次及以上,平均每次组织社会老年人20人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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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大学教学点 |
设置老年大学教学点,每周开办老年课程3门及以上并公示,每年开展36次及以上教学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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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活动 |
常态化开展日常活动,每月有活动计划并公示,平均每周开展3次及以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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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老年人 探访关爱 |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北民〔2024〕24号)文件要求,承接辖区内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失独、以及其他需要探访关爱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建立渝北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信息台帐,对失能、重病、重残、高龄独居等重点对象,每半月至少上门探访服务1次;对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至少上门探访服务1次;在极端恶劣天气、传统节日等特殊时间节点,应适当增加探访服务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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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老年食堂 |
中心开办社区老年食堂、站开办老年助餐点,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中心月均为社会老年人供餐量150人次及以上,站月均为社会老年人供餐量100人次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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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上门服务 |
为低保、低边、特困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居家上门服务平均每人每月2次以上,或月均总人次80人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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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设施 |
根据辖区老年人的需求,按照“一设施一特色”建设特色养老服务设施并开展服务,如助浴、记忆茶馆、物业+养老、康复理疗、辅具租赁、家庭照护者培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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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场地设置 |
建筑面积在200㎡及以上,且场地为独立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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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管理 |
设施设备维护到位,场所干净整洁,地面平整防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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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时间 |
工作日开放,开放时间不低于8个小时,并将开放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对外张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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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队伍 |
组织志愿活动队伍,每月开展志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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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总结 |
年初向所在镇街和村居汇报年度服务工作计划,年底向所在镇街和村居进行工作总结,每季度与所在村居沟通对接下季度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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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培训 |
每月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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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 活动 |
大型活动 |
每年依托中秋、国庆、重阳等节日组织老年人开展活动8次及以上,平均每次组织社会老年人15人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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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大学教学点 |
设置老年大学教学点,每周开办老年课程1门及以上并公示,每年开展12次及以上教学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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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活动 |
常态化开展文体活动,每月有活动计划,平均每周开展3次及以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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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老年人 探访关爱 |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北民〔2024〕24号)文件要求,承接辖区内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失独、以及其他需要探访关爱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建立渝北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信息台帐,对失能、重病、重残、高龄独居等重点对象,每半月至少上门探访服务1次;对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至少上门探访服务1次;在极端恶劣天气、传统节日等特殊时间节点,应适当增加探访服务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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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上门服务 |
为低保、低边、特困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居家上门服务平均每人每月2次以上,或月均总人次60人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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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设施 |
根据辖区老年人的需求,按照“一设施一特色”建设特色养老服务设施并开展服务,如助浴、记忆茶馆、物业+养老、康复理疗、辅具租赁、家庭照护者培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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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建筑面积 |
建筑面积在110㎡及以上,且场地为独立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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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管理 |
设施设备维护到位,场所干净整洁,地面平整防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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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时间 |
明确开放时间,将开放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对外张贴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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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队伍 |
组织志愿活动队伍,每月开展志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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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总结 |
年初向所在镇街和村居汇报年度服务工作计划,年底向所在镇街和村居进行工作总结,每季度与所在村居沟通对接下季度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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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培训 |
每月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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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 活动 |
大型活动 |
每年依托中秋、国庆、重阳等节日组织老年人开展活动6次及以上,平均每次组织社会老年人15人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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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活动 |
常态化开展文体活动,每月有活动计划,每周有活动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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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老年人 探访关爱 |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北民〔2024〕24号)文件要求,承接辖区内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失独、以及其他需要探访关爱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建立渝北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信息台帐,对失能、重病、重残、高龄独居等重点对象,每半月至少上门探访服务1次;对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至少上门探访服务1次;在极端恶劣天气、传统节日等特殊时间节点,应适当增加探访服务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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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开放时间 |
明确开放时间,将开放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对外张贴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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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总结 |
年初向所在镇街和村居汇报年度服务工作计划,年底向所在镇街和村居进行工作总结,每季度与所在村居沟通对接下季度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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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 活动 |
大型活动 |
每年依托中秋、国庆、重阳等节日组织老年人开展活动4次及以上,平均每次组织社会老年人10人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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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活动 |
常态化开展文体活动,每月有活动计划,每周有活动开展。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探访关爱 |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北民〔2024〕24号)文件要求,承接辖区内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失独、以及其他需要探访关爱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建立渝北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信息台帐,对失能、重病、重残、高龄独居等重点对象,每半月至少上门探访服务1次;对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至少上门探访服务1次;在极端恶劣天气、传统节日等特殊时间节点,应适当增加探访服务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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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事项 |
1.中心只能申请A级、B级、不得申请C级和D级。 | ||||||
2.佐证资料需有相关服务记录、签到表、服务照片,照片须有时间证明,尽量使用水印相机。 | |||||||
3.各镇街村居不得无理由占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他用,一经发现将对镇街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底对镇街考核。 | |||||||
4.未独立设置的养老服务设施,需申请A级、B级、C级的,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审定。 | |||||||
5.各镇街、村居结合本辖区老年人情况和服务需求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业务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村居、镇街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形成工作合力。 |
附件2
重庆市渝北区村级互助养老点
服务指标
序号 |
指标要求 |
1 |
有互助养老积分制度。 |
2 |
有互助养老专兼职工作人员。 |
3 |
有特殊困难老年人台账。 |
4 |
有互助养老积分并按时兑换。 |
5 |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集中助餐、流动助医、定点助乐、智慧助急、上门助养等五助服务。 |
6 |
联合所在村每年依托中秋、国庆、重阳等节日组织老年人开展活动4次及以上,每次组织社会老年人20人及以上。 |
附件3
重庆市渝北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等级申请表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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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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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方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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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整 等级 |
原有等级 |
镇街初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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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 补贴 |
( )面积补贴 ( )户外养老服务站补贴 |
申请补贴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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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方意见: 保证所运营设施运营情况真实,如有虚假申报,自愿放弃相关补贴。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镇街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重庆市渝北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年第 季度巡查表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名称 |
||
巡查时间 |
||
巡查项目 |
是否符合 (所申请等级若不涉及的巡查项目,则对应填“无”) | |
1 |
场地设置 |
|
2 |
场地管理 |
|
3 |
开放时间 |
|
4 |
志愿队伍 |
|
5 |
报告总结 |
|
6 |
业务培训 |
|
7 |
文体活动 |
|
8 |
探访关爱 |
|
9 |
社区老年食堂 |
|
10 |
居家上门服务 |
|
11 |
特色设施 |
|
12 |
功能区是否无故被占用 |
|
13 |
是否存在一票否决项 |
|
需要补充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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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负责人签字 |
||
镇街巡查人员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