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发放现役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通知
渝北退役军人发〔2020〕7号
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发放现役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通知
区级相关部门、驻区团(含)以上部队政治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3﹞19号)精神,现就做好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生活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享受保障金的随军家属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 随军家属户籍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的;
2. 驻渝部队现役军人家属且随军的;
3. 随军家属无工作且未就业的;
4. 随军家属已享受军队未就业生活补助的。
二、发放标准
按照高于我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50元的月标准发放保障金(月标准不低于350元)。
三、发放程序
(一)部队申报。由驻渝部队团(含团)以上政治部(处)对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资料进行初审后统一申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以下证明材料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1. 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家属随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随军家属身份证、户口簿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3. 随军家属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现役军人军(警)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如实填报的《渝北区驻区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基本生活保障金审批表》(见附件)。
(二)审核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有纪检人员参与的会审小组集体讨论后形成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函告说明理由。
(三)经费渠道及发放方式。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每年4月底将上一年度保障金通过集中支付划拨到各部队,部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本人账号,并将转账记录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现役军人因转业、复员、退休、死亡、调离驻渝部队、随军家属再就业等,从次月起不再享受保障金,保障金按实际时间以月计算。
(二)相关部门要严把初审关,严防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情况,由此产生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承担。享受保障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若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所在部队应及时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三)对由于现役军人配偶个人或部队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基本生活保障金申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发。
(四)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渝北区驻区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基本生活保障金审批表
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重庆市渝北区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生活保障金审批表
现役军人 基本情况 |
部队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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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军(警)官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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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 职务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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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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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 时间 |
批准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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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现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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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队 政治机关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