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4〕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领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推动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重庆临空远翔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具体指渝北区政府单独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区政府出资主要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盘活存量资金安排及基金收益等。
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基金重点支持符合渝北发展战略的航空产业、智能终端、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军民融合、现代服务业及临空现代农业等领域,以引进更多优质项目,改善渝北产业结构。
第五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等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协调机制,行使政府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协调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基金投资运作,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审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和对重大项目直接投资审核把关。
第六条 基金的国有投资主体是重庆临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空投资集团),国有投资主体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的要求实施基金投资,审慎运作。
第七条 基金组织形式采取有限合伙制,子基金根据协议约定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契约制等合法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 管理决策
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为临空投资集团的子公司重庆临空启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空启航公司)。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机构。子基金的投资决策、运行机制采取市场化方式操作,按合作协议及章程执行。
第九条 临空投资集团作为基金的国有投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行使出资人职责,决策基金投资等事项;
(二)编制基金组建方案;
(三)制定管理公司章程;
(四)协调指导基金的运营管理;
(五)在区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
(六)对临空启航公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
(七)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负责识别、防范及处置基金运营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八)建立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每月向区政府报送基金运行情况;
(九)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临空启航公司作为基金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二)根据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
(三)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草拟、签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协议;
(四)向参投的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包括但不限于委派董事、监事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观察员等),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五)跟踪了解子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六)建立业务数据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国有投资主体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及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七)其他应由基金管理机构承担的职责。
第十一条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由临空投资集团委派。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临空投资集团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基金投资决策由全体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投资事项进行表决,一人一票,并需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子基金设立、投资、退出及资产处置方案;
(二)审定投资合作协议及章程;
(三)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
(四)对投资合作事项及投资协议进行表决;
(五)审议其他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具备在渝北区提供本地化服务的能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应按子基金实缴资本的一定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四条 参投子基金业务流程
(一)公开征集。通过采取公开征集等各种形式收集储备拟参投的子基金,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二)立项评审。组织召开评审会,对通过初审的子基金进行论证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
(三)尽职调查。对已立项的子基金,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包括法务、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风险揭示并提出投资建议。
(四)协议谈判。根据尽职调查情况,与子基金发起人及主要合作方进行投资协议的谈判,达成一致后形成投资合作协议。
(五)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等情况,对投资合作事项及合作协议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会审定。临空投资集团董事会按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对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投资合作事项及投资合作协议进行审定,形成决议并对投资结果负责。
(七)审批管理。按政府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国有投资主体在所有基金投资决策审批后均应报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立项审查意见、尽职调查报告、董事会决议,以及分级审批管理的决策文件、投资合作协议、法律意见书等。
第十六条 基金可与各级政府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具有行业特征的子基金,也可以针对特定阶段或投资方向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重组基金、并购基金等。
第三章 基金运作
第十七条 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原则上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30%。凡是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必须具备在渝北区提供本地化服务的能力,且在我区的投资额不低于基金对该子基金投资总额的1.5倍。
第十八条 配投子基金时,原则上基金配投比例不超过该子基金投资总额的20%,涉及优质项目的子基金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可适当提高配投比例。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可按行业惯例适当收取管理费。子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按协议约定收取,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
第二十条 基金及子基金应选择具有资质和优秀管理能力的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并开设托管账户。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基金和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自筹设立基金等实行分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 除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公司及从业人员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确需超过10年的,需经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协调会审议并按程序报批,最长不超过12年。
第二十五条 层级、影响、规模特别重大的基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决策。
第二十六条 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除外)、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除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四章 终止退出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按区政府《关于规范有关行政决策事项的通知》(渝北府发〔2021〕36号)文件要求审定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终止后,国有投资主体应当在区财政局、区国资委的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机构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与子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伙协议超过6个月,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实际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规定的;
(五)子基金管理公司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条 基金出资从子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或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母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基金运营、管理及风险防控等工作纳入对基金国有投资主体及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考评体系。
第三十二条 国有投资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完善常规性管理、决策性管理、危机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基金总体上应保持盈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三十四条 国有投资主体应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五条 国有投资主体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完善基金信息报送、监测统计制度。国有投资主体应在每季度底前10日内向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国资委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和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报送基金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登记制度,国有投资主体应建立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系统。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和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第三十八条 健全尽职免责制度,适当提高基金所投项目的失败容忍度,对决策程序透明、合法合规且因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投资失败或损失的,在考核及绩效评估时予以免责。
第三十九条 在投资决策、资金使用管理、投后监管等方面不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严重亏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4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根据投资协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