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的通 知
渝北府发〔20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为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突出时效性和针对性,结合“十四五”相关规划要求,实施我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建立与我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调整原则
(一)坚持底线约束。坚持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的底线,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硬约束。
(二)强化空间管控。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管理目标,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三)突出分类准入。聚焦生态环境特征、目标和问题,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维度,差异化调整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二、调整结果
(一)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
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调整情况,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调整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分区分类实施精细化管控。优先保护单元保持空间格局基本稳定,部分单元按照优化调整后的生态保护红线予以整合;重点管控单元空间格局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部分单元根据产业园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进行细化;一般管控单元保持基本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预留空间。
调整后,全区环境管控单元由23个调整为26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由13个调整为9个,面积占比由39.3%调整为35.0%;重点管控单元由8个调整为15个,面积占比由48.5%调整为50.8%;一般管控单元个数维持2个不变,面积占比由12.2%调整为14.2%。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结果。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保持一定的延续性,维持“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区县总体管控要求—单元管控要求”三个层级框架,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核心,实施差异化管理。
区级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严格按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北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发〔2020〕23号)和本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结果相关规定,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在治水、治气、治土、治废、治塑、治山、治岸、治城、治乡等环境管理中,应用在全市和我区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方面,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底线约束和决策支持作用,推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工业园区管理、用地审批、项目建设等的应用,保障我区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分布图(2023年)
2.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统计表(2023年)
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管控要求(2023年)
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统计表(2023年)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环境管控单元分类 |
备注 |
ZH50011210001 |
渝北区嘉陵江悦来水厂水源 |
优先保护单元1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10002 |
渝北华蓥山市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2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10003 |
重庆市玉峰山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3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10004 |
重庆市南天门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4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10005 |
重庆市照母山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5 |
属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10006 |
重庆九曲河市级湿地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6 |
属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10007 |
渝北区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7 |
涉及渝北区直管区和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10008 |
统景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8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10009 |
渝北区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 |
优先保护单元9 |
涉及渝北区直管区和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01 |
渝北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城区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1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02 |
渝北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农业高新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2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03 |
渝北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高竹新区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3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04 |
渝北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洛碛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4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05 |
渝北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其他镇域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5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06 |
两江新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直属街道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6 |
属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07 |
两江新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保税港空港功能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7 |
属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08 |
两江新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龙兴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8 |
属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09 |
两江新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悦来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9 |
属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10 |
渝北区重点管控单元-朝阳河金家河院子 |
重点管控单元10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11 |
渝北区重点管控单元-御临河御临镇 |
重点管控单元11 |
属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12 |
渝北区重点管控单元-后河观音洞水库 |
重点管控单元12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13 |
渝北区重点管控单元-嘉陵江梁沱 |
重点管控单元13 |
属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14 |
渝北区重点管控单元-后河跳石 |
重点管控单元14 |
涉及渝北区直管区和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15 |
渝北区重点管控单元-长江寸滩渝北段 |
重点管控单元15 |
涉及渝北区直管区和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30001 |
渝北区一般管控单元-御临河上游 |
一般管控单元1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30002 |
渝北区一般管控单元-长江扇沱 |
一般管控单元2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附件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管控要求(2023年)
管控类型 |
总体管控要求 |
备注 |
空间布局约束 |
第一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要求第四条、第七条。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第二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要求第三条、第五条。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三条 优化空间布局,减小邻避效应。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间应设置隔离带,临近集中生活居住区的工业用地不宜新布置大气污染较重的工业项目;涉及环境防护距离的工业企业或项目应通过选址或调整布局原则上将环境防护距离控制在园区边界或用地红线内;鼓励投诉较集中的工业企业实施产品升级、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或将生产环节外移,向企业总部经济转型升级。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四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要求第二条、第六条。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六条 严格涉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抗生素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七条 优化空间布局,临近集中居住区不宜布置工业用地,如确需布置的,原则上应控制与集中居住区之间的间距,或者布局环境影响较小的工业项目,减轻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污染排放管控 |
第八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要求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第九条 强化移动源、扬尘源、工业源等大气污染源综合防治,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以公共领域用车纯电动化推广为重点,深化交通污染控制;以施工扬尘为重点,强化扬尘污染治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严格执行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十条 以重点行业为抓手,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的项目,要加强源头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安装高效治理设施。推动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低(无)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十一条 以江北国际机场为重点,开展减污降碳。持续推进江北国际机场“油改电”,进一步提高APU替代使用率和新能源车辆使用率;推动江北国际机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探索江北国际机场使用可持续航空燃料替代传统燃油路径。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污染排放管控 |
第十二条 源头防治和末端治理双管齐下,加强餐饮油烟扰民污染治理。严格餐饮单位环境准入,推进老旧社区公共烟道建设,开展油烟智能监控和深度治理试点。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第十三条 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控制城市面源为重点,加强城镇建成区域水污染治理。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完善污水管网建设;推进高竹新区、重庆渝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空港组团同德片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合理规划污水去向和排放标准。积极开展海绵城市改造建设,消减初期雨水面源污染;强化河道两侧大规模土地开发利用的区域性水土流失和两岸施工建设造成的局部性水土流失防范。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十四条 以控制面源污染为重点,强化农村区域水污染防治。因地制宜、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持续深化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持续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国家及我市大气污染防控相关要求,对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材等“两高”行业以及其他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在5000吨标准煤的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需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采取国内外先进的可行环保措施。优化入区企业废气污染物治理技术路线,加大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以及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力度,VOCs等大气污染物治理优先采用源头替代措施。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进行工艺改造,并对原辅材料储运、加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十七条 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202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以上。新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及以上排放标准设计、施工、验收,对现有截留制排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针对无法彻底雨污分流的老城区,尊重现实合理保留截留制区域,提高截留倍数;对新建的排水管网,全部按照雨污分流模式实施建设。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十八条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十九条 新建燃气锅炉宜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有序推进已建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二十条 推进产业新城和重点企业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果园港、寸滩港等新建港口码头鼓励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机动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果园港鼓励采用集约高效运输组织模式。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在用柴油车通过安装颗粒物捕集等净化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物流行业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巡游出租车、公务用车、环卫、邮政、城市物流配送、铁路货场、机场车辆及3吨以下叉车、园林机械采用新能源。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污染排放管控 |
第二十一条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所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管部门管理平台联网。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禁止从事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雨水收集系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规范建筑工地雨污水排水接管并强化营地废水排放监管。土地开发利用重点区域强化区域性水土流失防范,河道两岸施工区域强化局部性水土流失防范。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环境风险防控 |
第二十三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管控要求第十六条。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土地开发利用相关管控要求,保障“一住两公”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严格土壤污染防治要求,保障“一住两公”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二十五条 以洛碛镇为重点,严格沿江环境准入和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严格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环境风险管控,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及储存安全管理。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二十六条 两江新区应与北碚区、渝北区、江北区建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水土、龙兴、鱼复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对水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建立车间、工厂和集聚区三级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结合开发建设情况,逐步完善区域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健全与江北、渝北、北碚等毗邻区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应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隐患排查、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制度。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资源利用效率 |
第二十八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管控要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第二十九条 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
第三十条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水生态修复。以提高工业节水能力为主,推广节水工艺和技术,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推动流域生态整治修复,提升河流水生态系统。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三十一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管控要求第二十一条。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三十二条 实施高耗能设备能效提升计划,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准入水平的产品设备,鼓励使用达到节能水平、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