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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009315877L/2024-0016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府办发〔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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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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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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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12-16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7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4〕6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77号)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提升渝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系,提高机构的备案率和使用率,拓宽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路径,积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育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5年,成功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全区每千人口托位数达5.0个,普惠性托位数占比80%以上,托位使用率高于全市水平,基本建成城市15分钟婴幼儿照护服务圈。
二、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
1.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布局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社区配套用房统筹规划建设。新建居住区应根据国家和全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配建,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按规定移交镇街,由镇街按规定用途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已建成居住区应充分考虑实际需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全国和全市标准集中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各镇街,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民政局)
2. 重点发展托幼一体化。按照《重庆市托幼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支持幼儿园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招收2-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可开设专区、增设托班,并按规定程序备案。2024和2025年全区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数占幼儿园总数的比例分别达35%、40%以上。(牵头单位: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3. 大力开展“家门口”托育服务。鼓励各镇街盘活整合资源,利用闲置办公用房、综合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等存量房屋资源,建设普惠性托育机构,引导专业化托育服务机构以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到2025年,全区所有街道及茨竹镇、龙兴镇、木耳镇、玉峰山镇等辖区内至少新建1家普惠性托育机构。(牵头单位:各镇街;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民政局)
4.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办托。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JGJ39—2016)要求,以单独或联合有关单位共同举办或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支持在育龄女性较多、托育需求较强的产业园区、大型企业、商业楼宇推广托育服务,为职工“带娃上下班”提供安心、便捷服务。到2025年,全区至少有2家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区总工会;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民政局、区妇联)
5. 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办托。支持通过民建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建设和运营。鼓励托育机构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同时支持高端性和普惠性齐头发展,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切实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综合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6. 建设托育综合服务指导中心。新建或盘活国有闲置房产资源,建设区级托育综合服务指导中心,整合托、宣、教产业资源,重点打造“1+1+1平台”(即1个婴幼儿托育服务管理中心、1个托育服务示范中心和1个托育服务人才培训中心)。到2025年,建成3000平方米以上的渝北区托育综合服务指导中心。(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机关事务中心)
7. 加强家庭照护宣传指导。父母是婴幼儿养育照护第一责任人,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促进婴幼儿全面健康成长。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直播互动等方式,开展家庭养育指导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探索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加大家庭照护知识社会宣传力度,到2025年,全区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超过90%。(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融媒体中心)
8. 加强“医育结合”工作。全力支持医疗机构建设托育机构,打造医育结合联盟,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和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提供全面健康服务,重点做好婴幼儿体格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心理和行为发育评估、眼保健和口腔保健、残疾儿童筛查等工作,探索建立医育共同体。到2025年,建成2家“医育融合”托育服务机构,入托婴幼儿电子健康档案建设管理率达100%。(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9. 加强托育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并指导辖区内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加强婴幼儿照护有关专业建设,在幼师幼教专业中设置育婴员、保育员等,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支持开展校企合作。将托育服务行业人员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全面推行3个“3+”组训模式(即“岗位+培训+就业”“用工企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机构”“紧缺工种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培训补贴目录”)。开展托育服务行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技能准入制度。定期举办全区托育服务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到2025年,全区从业人员持保育师、育婴员等级证书上岗率超过95%。(牵头单位: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10. 加强等级评定及示范创建。定期开展托育机构等级评定,积极参与全国、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到2025年评定一级托育机构5家、二级托育机构20家;创建国家级托育服务示范单位1家、市级托育服务示范单位3家。(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
(三)强化政策支撑保障。
11. 实施开园激励性奖补政策。对纳入备案管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开园激励性奖补,补助标准为3000元/托位,每家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5万元,补助周期为2年,每年各补助50%。享受开园补助的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机构等级被认定为三级及以上、入托率超过30%。(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镇街、区经济信息委、区总工会)
12. 实施运营补助政策。落实《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办法(试行)》,对纳入备案管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给予每生每年700元、800元、900元的运营补贴,并视情况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委、区发展改革委)
13. 实施租金补助政策。统筹利用现有存量场地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提供托育服务,对纳入备案管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可给予租金补助,用于抵补办托成本支出。补助标准为:按照每个托位生均面积6平方米,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补助,补助托位按备案托位计算;实际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租金补助由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组织评估认定。享受租金补助政策的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机构等级被认定为三级及以上、入托率超过30%。公办性质托育机构和已经享受了政府有关房屋政策资金支持的托育机构不享受租金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4. 建立托育服务示范单位奖励机制。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托育服务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家补助政策;对成功创建市级托育服务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家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教委)
15. 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婴幼儿资助。优先资助就读普惠性托育机构的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儿童、计生特殊家庭孙(外)辈等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婴幼儿。资助标准为保育保教费按每人每月2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生活费按每人每天5元,全年按220天计算。托育机构对受助婴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不得再向受助婴幼儿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等其他费用。(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教委)
16. 落实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可采取融资担保等措施为托育机构提供增信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托育机构的综合责任险。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非独立场所按照有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的托育机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可因地制宜优化单独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普惠性托育机构原则上应单独立户装表计量或单独设立分表计量,涉及建筑红线内的线路管道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经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按规定从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可在税前扣除。落实托育机构助企纾困等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总工会)
(四)加大综合监管力度。
17. 强化备案管理。机构编制、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区住房城乡建委、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优化条件、减少程序,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做好托育机构的审批、登记、备案等工作。(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局)
18. 强化智能监管。对托育政策查询、托育机构备案管理、托育机构基本信息及电子地图、家庭对托育机构评价及投诉举报、多部门监督检查等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实现线上办托、入托、监督“一件事”应用场景,推进机构“网上提交及时办”、家庭“入托网上约”、群众“投诉举报马上查”。(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发展改革委)
19. 强化价格管理。严格执行《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办法(试行)》,加强普惠性托育机构监督管理。享受政策补助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普惠政策。对违法的机构,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同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土建项目、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支出。(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委)
20. 强化安全监管。将托育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落实托育机构主体责任、镇街属地责任,重点加强对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领域的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全方位守住安全底线。(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消防救援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镇街)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引导、全区统筹,多方参与”原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目标责任考核、重点民生实事内容。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职能责任,定期联合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
(二)加强协同落实。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工作会商、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推动托育单位建立行业联合工会,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各界对托育服务工作的关切,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及有关政策的知晓度、认同度、参与度,积极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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