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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府办发〔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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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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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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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8-3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4〕21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渝北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
目录
附件4地质灾害临灾预警分级表...................................
附件8渝北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通讯录.......
附件9相关镇街通讯录..........................................
附件10 渝北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
附件11 渝北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通讯录.........................
重庆市渝北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渝北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军民联动、社会志愿群体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行业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社会共同参与,实现联动互通,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防灾格局。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首先作出应急响应。根据灾情(险情)等级,由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渝北区行政区域内(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对处置,以及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可参照本预案编制镇街或各类专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 渝北区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渝北区地质灾害点多面广,类型以滑坡、不稳定斜坡、危岩崩塌为主,主要分布于茨竹、大湾、兴隆、木耳、玉峰山、龙兴、洛碛、大盛、统景、石船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在开发区、采矿区、道路建设等人类工程活动剧烈地区,人工堆积体(弃渣场、消纳场、矸石山)易形成滑坡、泥石流,不合理切坡可能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每年汛期在长时间暴雨和洪水的诱发下,均要产生为数不少的新生地质灾害隐患点,其突发性和破坏性对我区城市及乡村规划建设、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价报告》(1:5万),全区按地质灾害易发性划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非易发区。其中,高易发区面积约59.94平方公里,占比4.11%,中易发区面积约591.78平方公里,占比40.58%,低易发区面积约797.95平方公里,占比54.71%,非易发区面积8.79平方公里,占比0.60%。
3 应急组织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指)作为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区地指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和规划自然资源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林业局、区人武部、团区委、区消防救援局、重庆铁路办事处、民航重庆监管局、国网重庆江北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镇街、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必要时,由区地指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并接受市地指的指挥调度。
区地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指办)设在区应急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3.1.2镇街
各镇街人民政府设立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指挥机构(以下简称镇街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领导指挥与统筹协调。
3.2现场组织机构
3.2.1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重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区地指根据实际情况,在受灾地区由区应急局或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分别牵头组建灾情或险情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总指挥部或区地指指定。
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谁先到达谁指挥,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地指报告事件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区地指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3.2.2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主要职责为:
(1)综合协调组:按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分别由区应急局或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配合。主要任务为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人武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局、各驻守地质单位等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区社会救援组织配合。主要任务为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3)技术工作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各驻守地质单位、区气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和事发地镇街配合。组织地质灾害救援和有关行业方面的专家及技术人员成立区级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技术组。专家主要任务为会商研判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人员任务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及监控次生灾害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提供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有关建议。
(4)治安防范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人武部配合。主要任务为维护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治安;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5)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卫生健康系统有关医疗卫生单位配合。主要任务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
(6)群众安置组:由事发地镇街牵头,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主要任务为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止人员回流;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
(7)新闻发布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主要任务为负责新闻发布及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做好舆情管控工作。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牵头,区府办、区经济信息委、区气象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国网重庆江北供电公司、重庆铁路办事处、民航重庆监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团区委等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主要任务为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保障;做好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各镇街参照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镇街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领导指挥与统筹协调。
4 预警机制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包括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
4.1预警分级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4.2预警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气象局联合发布,并抄送区地指。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时限、风险范围、提示事项、防御应对措施建议等。
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布,其中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监测结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4.3预警行动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预警预报级别,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对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大小、临时撤离转移受威胁群众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情况,按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险情予以应对。
(1)蓝色预警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及地质灾害风险情况,定期更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有关单位及时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达至有关防灾责任人,组织开展预警区内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发现情况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通报。
(2)黄色预警
在蓝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有关单位密切关注降雨预报和降雨实况,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达至受威胁群众,提醒其做好转移撤离准备;对黄色预警区内的地质灾害极高、高风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巡查监测。
(3)橙色预警
在黄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短时预警预报;有关单位加密开展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必要时按照《重庆市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避险转移、撤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提前转移撤离受威胁群众;视情启动熔断机制,采取交通管制、关闭景区等临时性措施;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红色预警
在橙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属地镇街适时在预警区内启动熔断机制;区地指派出工作组赴红色预警区指导防范应对工作,并配合市地指派驻的工作组做好相应工作;应急救援队伍提前至高风险镇街驻防。
4.4预警行动调整和终止
根据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灾情(险情)监测情况变化,可动态调整预警级别,逐步升级或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的,视为预警终止。
5 信息报送
5.1报送流程及时限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属地镇街、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各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和区地指报告。区地指接报后应在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地指。区地指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雨情应急响应期内,区地指有关成员单位按要求每日向区地指办报送有关工作情况,有特殊情况时及时报送。
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
5.2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事件发生趋势等。
雨情应急响应期内每日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降雨量、转移安置人数、防范应对工作、发生灾情(险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等。
6 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基层群众组织及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派人赴现场,采取控制措施,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事件情况。
7 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包括雨情、险情(单点)和灾情(单点)应急响应。区地指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后决定是否启动及启动等级。
7.1应急响应流程
(1)雨情响应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雨情应急响应由区地指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受威胁地区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各级雨情响应行动内容见附件5。
(2)险情(单点)应急响应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险情(单点)应急响应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
各级险情(单点)响应行动内容见附件6。
(3)灾情(单点)应急响应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灾情(单点)应急响应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
各级灾情(单点)响应行动内容见附件7。
7.2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1)划定危险区范围。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对安置场所进行地震、洪灾、地质灾害等风险评估,确保安置场所安全;组织和调运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临时困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3)开展人员搜救。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根据需要,协调驻渝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4)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员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生活需要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5)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车辆、物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致伤致残。加强卫生防疫。开展心理援助。
(6)开展应急监测与处置。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析、监测预警及周边隐患排查,会商研判灾情(险情)及发展趋势,指导开展排危除险及应急治理等应急处置措施,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制,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做好社会治安风险监测、矛盾纠纷化解,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涉及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其他工作。
7.3响应调整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变化、灾情(险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7.4响应终止
经会商研判或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风险或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8 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8.1后期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事发地镇街负责,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保障城市功能,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8.2社会救助
地质灾害发生后,基金会、慈善组织、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区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接受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并按规定加强管理使用。
8.3保险理赔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府办(金融服务科)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有关规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8.4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局牵头,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市委市政府调查组的组织下,由有关单位配合开展。
8.5新闻发布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信息发布工作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区级负责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新闻发布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成立新闻发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
9 应急保障
9.1信息与通信保障
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的通信系统,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手机终端、移动单兵等通信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区地指成员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队伍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远程会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渝快政、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全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9.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区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重点镇街要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技术的投入,选择可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技术服务的技术支撑单位,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可靠技术支撑。
9.3应急救援装备
区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求购买配备相应的应急调查、监测、救援、通信、交通等装备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对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新。各镇街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根据工作任务要求,配备适宜的工作装备。
9.4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9.5制度保障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临灾“叫应”、提前避险转移、“六情一动态”信息报送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完善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和24小时值班、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应急救援组织指挥调度体系,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10 预案管理
10.1预案制定
各镇街应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或修编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印发实施。
10.2预案修订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
10.3宣传、培训和演练
全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各镇街应每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全覆盖组织各隐患点开展1次疏散避险应急演练;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上级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1 附则
11.1名词解释
(1)地质灾害险情:已出现地质灾害临灾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体有关情况,包括对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规模、影响范围、威胁人员和财产等情况的预估。
(2)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情况,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规模、引发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有关影响等。
(3)重要地质灾害:指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以及需市地指应对的较大、一般地质灾害灾情或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4)“四重”网格员:指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工程师、区级技术管理员等四重地质灾害基层监测预警预报人员。
(5)预警行动:针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11.3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渝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渝北减委〔2020〕4号)同时废止。
11.4附件
(1)渝北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2)渝北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3)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分级表
(4)地质灾害临灾预警分级表
(5)地质灾害雨情分级响应表
(6)地质灾害险情分级响应表
(7)地质灾害灾情分级响应表
(8)渝北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通讯录
(9)相关镇街通讯录
(10)渝北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略)
(11)渝北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通讯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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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6758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