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3〕26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突发水环境
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2.2现场指挥机构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2预警
3.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技术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
9附件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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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规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对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水体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渝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重庆市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积极预防,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分类管理,专家支持、社会参与,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内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渝北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水环境安全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1.5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10公里)并造成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5米,区段河长≥10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1.5.2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 6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区段河长≥6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8)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区段河长≥3公里),对航运产生影响的;
(8)造成跨区县(自治县)影响的突发水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6)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有关工作组根据情况设立专家组,应急组织机构见附件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政府新闻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委网信办、事发镇街及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2)。
区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2.1.1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命令;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当指挥权移交给上级指挥部后,必须全力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
(2)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
(3)传达指挥部各项命令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
(4)检查督办各部门、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蔓延;
(5)向区委、区政府及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负责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成立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护、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在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现场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详见附件1。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监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水环境安全监测和共享体系,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水环境自动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水质状况;区水利、水文部门通过水文水资源监测、水土流失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文情势和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区城市管理部门通过饮用水供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涉及的渝北城区水厂供水水质情况;区卫生健康部门通过饮用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水厂供水水质情况;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监测体系,利用交通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船舶的通行、通航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利用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情况。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发现可能导致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互通情况。
3.1.2风险预防
(1)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海事、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全区各级部门要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以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联防联控。对可能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类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单位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隐患苗头。
(3)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接受其指导监督;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突发水污染事件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2预警
3.3.1信息收集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主动对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上游区县(含江北区、巴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江津区、永川区、北碚区、沙坪坝区等)及市级部门发布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级别,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
3.2.2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2.3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由区政府授权区生态环境局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分析研判、会商基础上,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3.2.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涉及跨区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县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2.5预警调整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3.3.1报送途径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也可通过(023)86006200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或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区生态环境局。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分别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3.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3.3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3.4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区应急管理、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联防联控机制。接到相邻行政区域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政府指示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牵头应对,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寻求帮助和指导。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援时,由区政府协调。
4.2响应措施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区政府组织制订污染处置方案,组织综合救援队伍或其他救援力量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理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受污染环境介质。各有关部门、涉事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域和类别,按以下规定协同处置:
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泄漏物料继续进入外部环境,造成事态扩大。
企业或生产经营者非正常排污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生态环境局应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查明涉事单位和污染来源,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污染处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应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查明泄漏物质种类、数量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车辆运输单位、供货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或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事件,区交通局等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管辖范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确定泄漏源、泄漏危险货物种类、污染范围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泄漏源,同时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在事故下游水域进行污染物拦截控制,控制污染范围后再处理泄漏物。
4.2.2应急供水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供水单位加大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力度,或采取预氧化、活性炭吸附等有效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当供水水质安全无法保障时,立即停止取水,并采取启用备用水源、水厂间调剂补给、罐车送水、瓶装水供应、临时工程供水等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4.2.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4医学救援
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疗救护。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5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应会同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区域水质、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取供水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筛选监测指标、明确监测方法、点位布设和监测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仪器设备、船舶、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上下游应制定联合应急监测方案,明确采样断面、时间与频次,统一监测指标与分析方法,及时共享数据信息,确保地区之间监测数据互通互认。
4.2.6市场监管和调控
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单位要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加强管理禁止或限制受污染水产品、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中毒事件。
4.2.7舆论引导
区政府新闻办会同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2.8维护社会稳定
区公安分局会同有关镇街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水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镇街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事件调查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职权划分,按照事件类型、事件等级以及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区政府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破坏的水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区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交通部门健全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建设,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落实“找空间、定方案、抓演练”三个要素,编制流域“一河一策一图”,提前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流域、水文、水质、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污染源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附图
附件
附件1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
附件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附件3渝北区各单位、镇街(园区管委会)联系表
附件4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环境风险受体
附件5渝北区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企业名单
附件6环境应急专家库名单(略)
附件7环境应急物资清单
附图
附图1渝北区水系图
附图2环境应急物资分布图
—1—
附件1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附件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政府新闻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委网信办、事发镇街及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法排污造成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水路和道路运输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做好污染态势监测,按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或相邻区县报告或通报事件相关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做好应对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情况;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及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抢险救援。
区交通局:指导区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区公路事务中心、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好因地方通航水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船舶海损事故及船舶污染物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处置;负责救援物资设备、危险物品转移所需的运力协调和地方通航水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期间交通管制;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疏散或隔离工作;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因地方通航水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船舶海损事故及船舶污染物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道路交通事故、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舆情监控应对工作;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开展舆论引导;负责指导拟定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公开口径,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开展重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能源管理部门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牵头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事故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督促园区及化工企业、供电、燃气、汽车摩托车、装备、原材料、电子信息、消费品等行业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参与有关单位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死亡人员丧葬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由区级财政负责的应急处置经费。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因地质灾害、矿山开采等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受污染的地下水进行地质勘察。负责提供事发区域地形图、卫星遥感影像等地理信息资料,提供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牵头开展因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城市排水管网事故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垃圾填埋场、公厕及粪便处理等设施)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组织人员对流域内水面漂浮物进行清理;指导管理的取供水企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参与有关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区水利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利工程调度和应急抢险技术支撑,负责应急水量调度和水文监测,提供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协助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组织、协调因水利工程调度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指导管理的取供水企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置。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参与预测污染扩散。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渔业水体造成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生态功能受损情况及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加强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污染情况监测及卫生知识宣传。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企业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受污染食品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因特种设备引起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负责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生产环节和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污染药品实施监测,对药品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险提出分析评估意见,采取召回和销毁等控制措施,对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区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
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区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参与处置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件现场抢险;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准备。
事发镇街及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协助、配合各事故处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负责所辖区域事故发生地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1—
附件3
渝北区各单位、镇街(园区管委会)应急联系表
序号 |
镇街(园区) |
办公电话 |
1 |
区应急管理局 |
02367804066 |
2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86006200 |
3 |
区经济信息委 |
02367811991 |
4 |
区交通局 |
02386017006 |
5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86016006 |
6 |
区商务委 |
02367817005 |
7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67810878 |
8 |
区城市管理局 |
02367180002 |
9 |
区公安分局 |
02367821616 |
10 |
区政府新闻办 |
02367800680 |
11 |
区水利局 |
02367822512 |
12 |
区气象局 |
02367168091 |
13 |
区委网信办 |
02367813675 |
14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02367177779 |
15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02367821929 |
16 |
区发展改革委 |
02367821069 |
17 |
区财政局 |
02367137660 |
18 |
区民政局 |
02367137660 |
19 |
区国资委 |
02367137671 |
20 |
区市场监管局 |
02367489888 |
21 |
区人武部 |
02389231791 |
22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02367189791 |
23 |
龙溪街道 |
02367071916 |
24 |
龙山街道 |
02367913451 |
25 |
龙塔街道 |
02386812400 |
26 |
双凤桥街道 |
02367838752 |
27 |
两路街道 |
02386095100 |
28 |
王家街道 |
02367179799 |
29 |
回兴街道 |
02367451207 |
30 |
双龙湖街道 |
02367056544 |
31 |
宝圣湖街道 |
02360350600 |
32 |
悦来街道 |
02367481299 |
33 |
石船镇 |
02367251096 |
34 |
龙兴镇 |
02367341069 |
35 |
洛碛镇 |
02367381653 |
36 |
古路镇 |
02367166361 |
37 |
统景镇 |
02367281149 |
38 |
大盛镇 |
02367283312 |
39 |
茨竹镇 |
02367211046 |
40 |
兴隆镇 |
02367171096 |
41 |
玉峰山镇 |
02367163129 |
42 |
木耳镇 |
02367488012 |
43 |
大湾镇 |
02367213243 |
44 |
空港工业园区管委会 |
02367839238 |
45 |
创新经济走廊公司管理委员会 |
02367193211 |
—1—
附件4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渝北段环境风险受体
序号 |
水环境风险 受体名称 |
保护区范围划分 |
备注 |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
1 |
悦来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2 |
长江渝北段 |
洛碛镇太洪场村太洪岗(106°53′13″E—29°39′39″N)—洛碛镇幸福村大石门(106°57′54″E—29°46′10″N)之间的长江北岸,长约15km,面积约750公顷。 |
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1—
附件5
渝北区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环境风险物资 |
环境风险等级 |
所属街道 |
1 |
重庆三峰御临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
氨水、浓硫酸(98%)、次氯酸钠、机油、润滑油、垃圾渗滤液、废机油 |
较大 |
洛碛镇 |
2 |
重庆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洛碛垃圾填埋场) |
填埋气体、渗滤液 |
较大 |
洛碛镇 |
3 |
重庆市益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洛碛渗滤液处理厂) |
生活垃圾渗滤液、飞灰渗滤液、恶臭气体、柴油、盐酸 |
重大 |
洛碛镇 |
4 |
重庆渝环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洛碛餐厨垃圾处理厂 |
甲醇、地沟油、毛油、粗甘油、生物柴油、浓硫酸、盐酸(31%)、导热油、甲烷、液碱、废活性炭、蒸馏釜残液、废导热油、废机油、废脱硝催化剂、废离子交换树脂 |
较大 |
洛碛镇 |
5 |
中国航油集团重庆石油有限公司北碚油库—熊家坝油库—机场航油管线 |
航空煤油 |
较大 |
双凤桥街道 |
6 |
中国航油集团重庆石油有限公司熊家坝油库 |
航空煤油、航空煤油、废矿物油 |
较大 |
两路街道 |
7 |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渝北航空煤油管道工程 |
航空煤油 |
较大 |
双凤桥街道 |
8 |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一使用油库 |
航空煤油、滤芯、含油棉纱、手套 |
较大 |
两路街道 |
9 |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使用油库 |
航空煤油、废航空煤油 |
重大 |
回兴街道 |
10 |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东航站区及第三跑道建设工程(供油工程) |
航空煤油、废航空煤油 |
较大 |
回兴街道 |
11 |
佛吉亚(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乙炔、PK-618辊胶、发泡A料、脱模剂、机油、PK-616喷胶、发泡B料、PK-622D红胶、废机油、废桶、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胶渣 |
较大 |
双凤桥街道 |
12 |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输气管理处重庆输气作业区 |
甲烷 |
较大 |
双龙湖街道 |
13 |
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悦来水厂 |
氯、废油、齿轮油、液压油、煤油 |
较大 |
悦来街道 |
14 |
重庆市三峡水务渝北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城北污水处理厂) |
盐酸、氯酸钠、柴油、润滑油、二氧化氯、在线检测废液、实验室废液、机修废液 |
较大 |
双凤桥街道 |
15 |
重庆市三峡水务渝北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城南污水处理厂) |
盐酸、氯酸钠、润滑油、硫酸、高锰酸钾、二氧化氯、化验室废液、在线检测废液、机修废液 |
较大 |
双龙湖街道 |
16 |
重庆市三峡水务渝北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河污水处理厂) |
盐酸、润滑油、油类物质(机油)、柴油、硫酸、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氯酸钠、在线检测废液、机修废液、实验室废液 |
较大 |
回兴街道 |
17 |
重庆新炬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HW01医疗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除900-201-08危废类别)、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36石棉废物、HW16感光材料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35废碱、HW49其他废物、HW31含铅废物、HW34废酸、HW21含铬废物、HW50废催化剂、HW06/08/12/13类废物 |
较大 |
双凤桥街道 |
18 |
重庆琴江铝合金有限公司 |
甲烷、铝灰渣、二次铝灰渣、柴油、润滑油、镍、含油铝屑、废润滑油、二次铝灰渣 |
较大 |
王家街道 |
19 |
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汽油、硫酸、硝酸、氨、盐酸、盐酸、硝酸、废 矿物油、硫酸 |
较大 |
双凤桥街道 |
—1—
附件6 环境应急专家库名单(略)
—1—
附件7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物资清单
序号 |
物资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单位 |
1 |
媒体分发平台 |
/ |
套 |
1 |
2 |
视频指挥调度软件终端 |
AVCON网络视频会议系统 |
1 |
台 |
3 |
车载视频指挥调度终端 |
AVC HDS2111-FEP |
1 |
台 |
4 |
单兵无线音视频同步传输设备 |
AVC HEP1000-3GW |
2 |
台 |
5 |
应急车辆 |
陆霸 BJ2O32CFD1 |
1 |
台 |
依维柯 NJ6713TR6 |
1 |
台 | ||
福克斯 CAF7 1 63A4 |
1 |
台 | ||
6 |
军靴 |
/ |
10 |
双 |
7 |
雨靴 |
/ |
40 |
双 |
8 |
反光背心 |
/ |
5 |
件 |
9 |
德尔格防护服 |
德尔格 |
4 |
件 |
10 |
应急工作服 |
/ |
2 |
包 |
11 |
应急工作服 |
段记 |
10 |
件 |
12 |
环保防水服 |
定制 |
2 |
箱 |
13 |
液体致密性防护服 |
/ |
3 |
件 |
14 |
护目镜 |
/ |
7 |
个 |
15 |
安全帽 |
/ |
7 |
个 |
16 |
救生衣 |
/ |
8 |
件 |
17 |
COD预制管试剂 |
/ |
2 |
盒 |
18 |
氨氮比色管 |
/ |
1 |
箱 |
19 |
加压电离室巡测仪 |
451P |
1 |
个 |
20 |
辐射个人剂量检测仪 |
BS2010型 |
1 |
个 |
21 |
个人剂量报警仪 |
RM2021 |
2 |
个 |
22 |
便携式PH计 |
Checker |
1 |
个 |
23 |
有毒有害报警仪 |
RAE |
1 |
个 |
24 |
单兵 |
华平 |
2 |
台 |
25 |
防毒面具含滤毒罐 |
|
2 |
个 |
26 |
手提式防爆探照灯 |
晶全照明 |
8 |
个 |
27 |
强光手电 |
富鸿照明 |
3 |
个 |
28 |
智能消解仪 |
哈希 |
1 |
台 |
29 |
防爆对讲机 |
GP328D |
8 |
台 |
30 |
防爆对讲机 |
GP328 |
6 |
台 |
31 |
防爆数码照相机 |
Excan1600 |
2 |
台 |
32 |
防爆摄录取证仪 |
PJ790E |
1 |
台 |
33 |
空气呼吸器 |
华腾 |
3 |
个 |
34 |
塔尺 |
华昌 |
14 |
个 |
35 |
深水采样器 |
/ |
1 |
套 |
36 |
便携式冷热箱 |
T20DC |
2 |
个 |
37 |
防爆对讲机 |
摩托罗 GP32BD 8 |
8 |
台 |
38 |
执法记录仪 |
爱国者 R2 |
6 |
台 |
39 |
防爆探照灯 |
BJQ6O7OC |
10 |
只 |
40 |
吸油毡 |
4Ocm*5Ocm |
10 |
包 |
41 |
围油栏 |
12.7cm*300cm |
100 |
条 |
42 |
防酸碱雨靴 |
3532 军用 |
10 |
双 |
43 |
危险化学品禁行标志 |
/ |
12 |
个 |
44 |
气体致密性化学防护服 |
Z2H426 |
2 |
套 |
45 |
液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 |
德尔格 Workstar |
5 |
套 |
46 |
应急现场工作服 |
/ |
10 |
套 |
47 |
医用急救箱 |
/ |
3 |
个 |
—1—
附图1
渝北区水系图
附图2
环境应急物资分布图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