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9〕23号】
渝北府办发〔2019〕23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重庆市渝北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遴选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为法律顾问,全体法律顾问组成法律顾问库。
法律顾问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条 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库的组建以及法律顾问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热心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所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在重庆市主城区;
(六)区政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法律顾问为以下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一)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驻区市直部门、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区属各国有公司;
(二)应区委、区人大和区政协要求,由区政府指派,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日常工作
1. 为日常行政行为、各类行政决策等提供法律意见;
2. 对重大决策开展合法性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3. 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4. 对重大合同和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5. 经批准列席相关会议,提供法律意见;
6. 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7. 协助处理信访事项;
8. 对行政管理和依法治区建设中的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9. 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10. 其他日常工作。
(二)专项工作
1. 接受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2. 接受委托开展尽职调查、专业评估等法律事务;
3. 其他专项工作。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在法律顾问库中选聘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选聘实行双向选择原则。
使用单位与法律顾问达成合意后,应当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法律顾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日常工作
法律顾问通过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协调谈判、个别咨询等方式为使用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
(二)专项工作
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本单位法律顾问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也可以在法律顾问库中选聘其他律师与其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第八条 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使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应签署法律顾问姓名,并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九条 法律顾问具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办理法律事务时依法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现场调研;
(五)依法获取履职相关的政务信息和材料;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法律顾问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使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未经使用单位同意指派其他律师代为提供服务;
(六)每年为使用单位提供至少一次法律知识培训;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当在服务年度最后一个月内书面向区司法局报送法律服务情况统计表(附件1),以便考核。
考核在服务年度最后一个月内进行,考核评分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使用单位对法律顾问评分占60%(使用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实行加权平均),其中没有使用单位的法律顾问,其使用单位考核部分只能得60分的基本分(附件2);(二)区司法局对法律顾问评分占40%(附件3)。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评分确定,考核评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不到90分的为良好;70分以上不到80分的为合格;不到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法律顾问库:
(一)无正当理由不听从工作安排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三)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没有使用单位聘请并与其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
(六)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
(七)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解约时间以使用单位发出解约通知之日为准。法律顾问只收取解约前应领取的报酬(按照履职时间比例计算),剩余报酬如已支付应及时退回。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的法律顾问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在重新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报酬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报酬标准应参照《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价规〔2018〕1号)执行。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的聘请、履职和考核等情况,由区司法局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法律顾问的聘请和使用情况纳入本单位考核。
第十八条 区司法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提高法律顾问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同时为政府依法决策、维护公共利益或处置重大公共事件做出突出贡献的,区政府可以给予表扬。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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