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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渝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增及撤销方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12-11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文件,切实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就《渝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增及撤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函》(渝环函〔2024〕282号)的要求,各区县每年要对有变化的饮用水源地进行及时调整。为此,我局牵头开展了镇街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新增及撤销水源地保护区征求意见工作。

二、《方案》形成过程

经与区水利局和相关镇核实,今年我区拟新增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别是大盛镇东山水厂(设计供水规模为500m3/d,实际供水人口为2478人)、大盛镇顺龙水厂(设计供水规模为1000m3/d,实际供水人口为4000人)。拟撤销石船镇石垭水厂和洛碛镇沙湾水厂等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其中石垭水厂取水许可证已于2024年5月注销,由江北区鱼嘴水厂覆盖,沙湾水厂无取水许可证,由洛碛镇张关水厂覆盖。

三、《方案》主要内容

前期,我局在实地踏勘、环境调查及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镇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方案》。主要内容分为两部分。

(一)明确新增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是大盛镇大洪河东山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该保护区服务水厂为东山水厂,水源为大洪河,水源类型为河流型。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含支流,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陆域沿岸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陆域宽度为一级保护水域边界外5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含支流,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陆域沿岸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范围,陆域宽度为二级保护水域边界外50至10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二是大盛镇大洪河顺龙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该保护区服务水厂为顺龙水厂,水源为大洪河,水源类型为河流型。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含支流,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陆域沿岸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陆域宽度为一级保护水域边界外5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和河流纵向截洪沟,过马滩水闸下游以右岸过马滩引水渠堤坝为边界;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含支流,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陆域沿岸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范围,陆域宽度为二级保护水域边界外50至10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二)明确撤销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是洛碛镇沙湾村6社沙湾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该保护区服务水厂为沙湾水厂,水源为河水田水库,水源类型为水库型。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整个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是石船镇御临河石垭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该保护区服务水厂为石垭水厂,水源为御临河,水源类型为河流型。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四、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指以取水口(井)为圆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

3.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

五、关于政策执行中一些疑问示例

1.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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