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年6月1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北府发〔2023〕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知》内容,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因行政规划调整,原渝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不能适应当前征税环境。一是原渝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北府发〔2013〕48号)执行期间仙桃街道、宝圣湖街道的行政规划发生了调整。二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合作共建的川渝高竹新区(以下称“新区”)批准设立。新区规划范围包括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大湾镇和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高滩镇、坛同镇部分行政区域;我区部分街道和高竹新区市政建设、城市规划及经济发展等条件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且在新区规划范围内渝北区茨竹镇和大湾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执行标准与广安市邻水县高滩镇、坛同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执行标准不一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与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川渝高竹新区改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1〕88号)文件要求,渝北区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具备了调整条件。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渝府发〔2008〕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5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川渝高竹新区改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1〕88号)等法律法规,在征求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意见建议和组织专家评审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本着政策平移和稳定性的原则,《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送审稿)》调整范围仅限仙桃街道、宝圣湖街道以及高竹新区范围内的茨竹镇、大湾镇,调整内容仅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等级和税额标准,渝北辖区内的其余街道、乡镇以及其他征税标准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此次调整后,渝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将由5个等级税额标准变为6个等级税额标准,新增八等2元/平方米/年的等级税额标准。具体划分如下:
龙溪嘉州商圈土地等级为一等,执行标准为20元/平方米/年;龙溪街道、龙塔街道、龙山街道辖区(龙溪嘉州商圈除外)土地等级为二等,执行标准为16元/平方米/年;双龙湖街道、仙桃街道、双凤桥街道、两路街道、回兴街道、宝圣湖街道、悦来街道、王家街道、各园区(新城)辖区土地等级为四等,执行标准为10元/平方米/年;兴隆镇、古路镇、洛碛镇、木耳镇和玉峰山镇辖区土地等级为六等,执行标准为6元/平方米/年;统景镇、大盛镇辖区土地等级为七等,执行标准为4元/平方米/年;茨竹镇、大湾镇辖区土地等级为八等,执行标准为2元/平方米/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政策解答
(一)此次编修《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因行政规划调整,原渝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不能适应当前征税环境。渝北区人民政府对原政策进行修订,形成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二)税额标准如何划分?
龙溪嘉州商圈土地等级为一等,执行标准为20元/平方米/年;龙溪街道、龙塔街道、龙山街道辖区(龙溪嘉州商圈除外)土地等级为二等,执行标准为16元/平方米/年;双龙湖街道、仙桃街道、双凤桥街道、两路街道、回兴街道、宝圣湖街道、悦来街道、王家街道、各园区(新城)辖区土地等级为四等,执行标准为10元/平方米/年;兴隆镇、古路镇、洛碛镇、木耳镇和玉峰山镇辖区土地等级为六等,执行标准为6元/平方米/年;统景镇、大盛镇辖区土地等级为七等,执行标准为4元/平方米/年;茨竹镇、大湾镇辖区土地等级为八等,执行标准为2元/平方米/年。
(三)新旧政策差异
1、茨竹镇、大湾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调整为八等,年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2、仙桃街道、宝圣湖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调整为四等,年税额标准为10元/平方米。
六、相关政策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渝北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