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
标准的通知
渝北府发〔2023〕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渝北区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批复》(渝府发〔2023〕7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龙溪嘉州商圈土地使用税等级为一等,年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米;
龙溪街道、龙塔街道、龙山街道辖区(龙溪嘉州商圈除外)土地使用税等级为二等,年税额标准为16元/平方米;
双龙湖街道、仙桃街道、双凤桥街道、两路街道、回兴街道、宝圣湖街道、悦来街道、王家街道、各园区(新城)辖区土地使用税等级为四等,年税额标准为10元/平方米;
兴隆镇、古路镇、洛碛镇、木耳镇和玉峰山镇辖区土地使用税等级为六等,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
统景镇、大盛镇辖区土地使用税等级为七等,年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
茨竹镇、大湾镇辖区土地使用税等级为八等,年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北府发〔2013〕48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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