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渝北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市委、市政府有工作要求。《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30号)要求“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健全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对原市级认定办法进行修订。
区级工作开展有需求。我区现行区级认定办法《重庆市渝北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北府办发〔2016〕27号)于2016年制定,部分内容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已不相符。
二、目的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织密扎牢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等为主要内容的民生保障“安全网”,才能从源头上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修订完善《重庆市渝北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区级认定办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的必要工作。
三、适用对象
《区级认定办法》适用于渝北区(不含翠云、鸳鸯、人和、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天宫殿街道)认定居民家庭是否具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区级认定办法》共八章二十一条,分别是总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劳动力系数、刚性支出、附则,主要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条件。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成员。一是明确申请人应具有本区户籍。二是家庭成员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成员,即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是本地户籍,也可以是外地户籍。三是特殊情形的认定。细化五类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的特殊情形:“一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残人员,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是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5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五是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全部为下落不明人员、市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人员;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
(二)家庭收入。一是基本定义。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收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具体内容。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家庭财产。一是基本定义。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二是排除性条件。申请人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投资的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拥有2套及以上城镇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其他情形。同时,也明确了特殊情况,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三是综合确认。家庭财产采取实名认定,根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实际情况综合确认。
(四)家庭消费支出。一是基本定义。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二是排除性条件。申请人家庭消费支出有以下情形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1年内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1年内家庭消费支出(因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就学、购买唯一一套住房产生的支出除外)累计人均超过全市上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力系数。具体内容:对家庭收入的经营性收入的“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规模化种植、养殖除外)收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计入家庭总收入”中劳动力系数指标进行细化,按年龄、残疾程度、疾病、照顾对象对农村务农劳动力进行系数计算。
(六)刚性支出。对家庭收入中的“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中的刚性支出的扣减条件、扣减内容、计算方法进行细化。
五、政策施行日期
《区级认定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六、政策问答和典型案例
1.哪些家庭可以申请渝北区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渝北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申请人应具有渝北区户籍,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2.如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例如,张某及李某系夫妻,张某户籍为我区A镇,李某户籍为其他区B镇,若张某与李某经常居住地为A镇,则应由张某作为申请人向A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若张某与李某经常居住地既不是A镇也不是B镇,则可由张某作为申请人向A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由李某作为申请人向B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有哪些条件?
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4.低保金如何计算?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给予重点救助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高其保障水平。
例如:申请家庭有3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经调查核实其家庭人均收入、财产及支出等状况均符合规定,每月人均收入300元,当时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35元,则该申请家庭应得低保补差救助为每月1305元=(735-300)×3。
5.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6.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如何认定?
家庭财产采取实名认定,根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实际情况综合确认。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