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2022年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年9月23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2022年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级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区卫生健康委对政策文件作出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2年4月,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渝委发〔2022〕9号)。5月,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印发<2022年度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办发﹝2022﹞31 号),要求各区县严格对照落实,认真贯彻执行。为有序发展婴幼儿照护工作,我委提请区政府专题研究2次,并按照会议精神草拟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2022年中心城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2.1个,即3150个(以“七人普”149.98万为基数测算);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4.5个,即6750个。主要对各级各部门重点任务进行了明确和分工,主要包括:
(一)推进实施托幼一体化建设。积极鼓励区内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直接提供托育服务,避免重复投入、资金浪费,实现托育服务与学前教育的无缝衔接,更好地满足学龄儿童心理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等)
(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进一步落实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落实税费减免,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创新优化市场监管、教育、民政等部门涉及机构办托增项设置审批、登记备案等办证流程。(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城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
(三)探索推进社区托育服务发展。将城乡社区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统筹规划。有关镇街要结合实际情况,将新建、空置房产等新(改)建托育服务机构,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多元化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满足家庭就近托育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国资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镇街)
(四)规划建设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依托区妇幼保健院新院区建设项目,高标准、高质量规划建设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提供婴幼儿膳食营养、生长发育评估、预防接种、疾病预防、早期发展、照护知识普及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五)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探索在工业(产业)园区、规上企业和机关数量密集区域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宣传倡导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主体根据职工需求建设托育服务机构或托儿所,在托位充足情况下向社会开放。(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妇联、区卫生健康委)
四、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托幼一体化
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幼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鼓励和支持幼儿园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设置婴幼儿照护或托育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整合托幼资源,将0-6岁婴幼儿的教育与托幼相互衔接,实现婴幼儿与学前教育的有效融合。
(二)社区托育
在社区周边,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支持在新建居住区等配建托育服务设施。
(三)普惠托育
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
五、常见问题解答
(一)社会力量如何举办托育机构?
答: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
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二)托育机构应当如何设置?
答:设置乳儿班(6~12 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 个月,15 人以下)、托大班(24~36 个月,20 人以下)三种班型。18 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 18 人。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不低于:乳儿班 1:3,托小班 1:5,托大班 1:7。
六、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渝北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