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渝北区地震易发区城镇居民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重大风险。为顺利推进渝北区地震易发区城镇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现就《渝北区地震易发区城镇居民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依据
按照国家减灾委员会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减办发〔2020〕11号)、重庆市减灾委员会转发《国家减灾委员会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减委〔2020〕5号)和重庆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减办〔2020〕13号)精神,确定我区统景、古路、大湾、大盛、石船五个镇开展房屋设施抗震加固试点。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财产放在首位,努力把自然灾害风险和损失降至最低,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更好发展。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共同参与的城镇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机制。
尊重民意、自主实施。科学评估,结合实际,充分尊重民意,群众自主选择对房屋设施实施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对于房屋设施有抗震加固价值的,鼓励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对房屋设施实施抗震加固。对不具有加固价值的房屋设施,鼓励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按“四原原则”(既原基底、原用途、原面积、原高度)和《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相关规定拆除重建。
自筹资金、政府补助。房屋产权人(实际使用人)要切实承担起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房屋设施安全治理义务,自筹资金对房屋设施实施抗震加固改造,政府采取一定的资金补助,帮助产权人(实际使用人)对房屋设施实施抗震加固改造。
(二)资金补助对象、标准及来源
1、补助对象
五个试点镇中已经取得合法产权,并经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鉴定,不满足抗震设防要求且具有抗震加固价值的城镇房屋和已经达到或即将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年限,不具有加固价值的城镇房屋。私有房屋产权人自愿实施抗震加固或改造的房屋享受政府资金补助。企(事)业单位的房屋设施实施抗震加固或改造不享受政府资金补助。
2、补助标准
1)按“四原原则”实施改造。对不具有加固价值的房屋设施以及不满足结构安全达到CD级的危险房屋,鼓励产权人(实际使用人)按“四原原则”和抗震设防的要求对房屋实施改造。房屋面积以产权证登记为准,一是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的,按4万元/户给予资金补贴(属于建档贫困户的资金补贴上浮50%),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二是按800元/户给予过渡费,过渡期6个月。三是按照2000元/户给予一次性搬家费(含搬出搬进)。其他场镇上的私有D级危房“解危重建”参照执行。
2)实施抗震加固。对有抗震加固价值的房屋设施,由产权人(实际使用人)自行委托有抗震加固设计资质的单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加固设计,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治理,抗震加固工程经属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工程治理费用低于1200元/㎡的按工程治理费用的50%给予资金补助;工程治理费用超过(含)1200元/㎡的按最高限价600元/㎡给予资金补助。
3、资金保障
试点镇城镇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统筹保障。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地震易发区。我国位于世界两大地震带――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之间,受太平洋板块、印度板块和菲律宾海板块的挤压,地震断裂带十分活跃。中国地震主要分布在五个区域:台湾地区、西南地区、西北地区、华北地区、东南沿海地区和23条地震带上和史上曾经发生过地震至使人员伤亡,以震中向外辐射15平方公里。
2.试点镇。是指渝北区统景镇、大盛镇、石船镇、古路镇和大湾镇。
3.抗震加固。是指经第三方机构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进行检测鉴定不满足抗震要求的房屋设施,按现行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抗震加固。
4.改造。是指对不具有加固价值的房屋设施和已经超过设计使用寿命年限且不构成CD级危房的老旧房屋,鼓励产权人自主实施改造。
5.不具有加固价值。是指土木结构、乱石结构、简易结构等此类型房屋,实施抗震加固的资金经费和难度大于拆除重建的房屋设施。
6. 超过设计使用寿命年限。根据建筑设计规范,房屋的设计使用寿命一般为35~50年,超过设计年限部分的房屋设施。
7.“四原”原则。是指房屋改造时,产权人不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范围和原高度的“四原”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