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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4-29

    一、文件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都明确规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报告、举报的权利。

二、文件起草背景

1.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均明确规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的法定义务。

2.渝北区幅员面积1452平方公里,辖22个镇街,常住人口168余万,现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16万余户,安全生产风险点多面广,各类风险交织叠加,总体呈现出“三多一密”的特点,即建筑工地多、工贸企业多、高层楼宇多、交通路网密度大。但截至2022年底,全区行政执法人员仅有一千六百余人,力量的不足导致在监管上仍存在盲区。

3.绝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都是违法行为所致,及时、有效查处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社会化的战略举措,也是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群防群治作用,提高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2021年5月,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区应急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的内容分为两部分:

(一)第一部分是正文,共六章三十条。告知广大群众“举报什么”、“向谁举报”、“怎样举报”、“奖励标准”,告诉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镇街如何接报、如何转送案件线索以及如何兑现奖励等。

1.奖励标准。(1)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经有关单位核查属实并书面责令限期整改的,按照200元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有关单位核查属实并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2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3)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有关单位核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奖励金额最低1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4)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或谎报行为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接报后具体操作流程。(1)区应急局负责12350统一接线,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直接回复并解释说明,属于受理范围的及时登记转办;(2)属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应急部门直管行业领域的举报,直接转区应急局内部执法机构办理,开展调查核实、结案反馈和实施奖励;(3)属建设施工、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其他行业领域和专项领域的举报,由区应急局及时移送相关部门、镇街,由相关行业部门或镇街开展调查核实、结案反馈和实施奖励。

3. 不适用本办法的九种情形。

(1)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或镇街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2)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3)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4)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5)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6)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7)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镇街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8)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9)举报人采用欺诈、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违法手段收集证据举报的。

4.实施时间。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第二部分是附件,罗列与安全生产紧密相关的18个行业领域184个重点举报事项。将各行业容易导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作为举报奖励的重点,明确告诉群众哪些事项属于重点举报内容。

四、政策问答和典型案例

1.举报什么?

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2.   向谁举报?怎样举报?

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电话“12350”、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互动交流”栏目下的安全生产举报通道、扫描重庆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系统二维码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区应急局负责统一受理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

重庆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系统二维码:

举报邮箱地址:12350@yjj.cq.gov.cn

渝北区应急管理局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桐路1号圣湖天域商务楼

  1. 案例分析

接群众举报,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某公司现场场地内有非法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行为。经进一步核查,现场的设施设备系某公司所有,该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伍万元(大写)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办法》出台前,该举报人未能得到任何奖励;《办法》出台后,按照第十七条规定,该举报人可获得75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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