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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渝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和《渝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6-22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6月8日以渝北府办〔2021〕28号印发《关于印发〈渝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1年6月8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一系列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区一直没有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专家论证和实施后评估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特制定《通知》。

二、《通知》制定过程

《通知》于2021年3月上旬开始起草,3月下旬形成初稿,经反复讨论修改,于2021年4月27日,征求区级部门和镇街意见,均无意见。在经区政府法律顾问审查后,结合实际情况,对《通知》作了修改。5月27日,《通知》经区司法局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6月8日经区政府领导签发实施。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了两个文件,分别是《渝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渝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主要围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种类、适用情形、评估程序、评估期限、评估结论、后续处置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适用范围。《办法》中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适用范围是渝北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镇人民政府、区政府部门、区政府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关于后评估的种类。《办法》中规定的后评估分为两种,分别是评价评估和清理评估。评价评估是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清理评估是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活动。

3. 关于开展后评估的情形。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况包括:规范性文件发布每满2年的,应当开展评价评估;规定了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开展评价评估,届满前2年内进行过评价评估或届满前1年内进行过清理评估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修改后,应当开展清理评估。

4. 关于后评估的标准。对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主要有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协调性标准、可操作性标准、实效性标准等五大标准。

5. 关于后评估程序。清理评估根据每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开展清理评估。评价评估程序包括:选择后评估对象,确立评估项目;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提出后评估方案,明确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依据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组织实施后评估,开展实施情况检查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汇总后评估意见,形成后评估报告。

6. 关于后评估期限。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在确定评估开始之日起90日内完成评价评估工作。

7. 关于后评估后续处置。评价评估报告和清理报告认为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应在评价评估报告和清理报告上报之日起30日内,启动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程序。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15条。主要围绕适用范围、适用情形、专家遴选、论证程序、论证结论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的适用范围。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的适用范围是渝北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镇人民政府、区政府部门、区政府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关于组织专家论证的情形。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社会团体召开论证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必要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拟设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存在不同意见的;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外,规定奖励、扶持措施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的;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3. 关于专家的条件。专家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 关于专家遴选的范围。起草单位可以遴选以下人员作为专家参与论证:高校的讲师、教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处室领导及工作人员;上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相关专家库中成员;科研机构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行业协会的领导(理事);社会中介单位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其他在本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的人员。

5. 关于专家论证程序。明确了确定论证事项及制定论证方案、选定论证专家、提供论证资料、组织开展论证、形成论证结果和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的程序。

6. 关于专家人数。参加论证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对于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有7名以上专家参加论证。

7. 关于专家论证意见的主要内容。专家论证规范性文件后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一般应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规范性文件的经济社会法律效益、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条件;规范性文件施行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论证稿是否可施行或修改的建议;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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