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发放现役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
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通知
渝北退役军人发〔2020〕7号
区级相关部门、驻区团(含)以上部队政治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3﹞19号)精神,现就做好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生活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享受保障金的随军家属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 随军家属户籍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的;
2. 驻渝部队现役军人家属且随军的;
3. 随军家属无工作且未就业的;
4. 随军家属已享受军队未就业生活补助的。
二、发放标准
按照高于我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50元的月标准发放保障金(月标准不低于350元)。
三、发放程序
(一)部队申报。由驻渝部队团(含团)以上政治部(处)对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资料进行初审后统一申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以下证明材料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1. 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家属随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随军家属身份证、户口簿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3. 随军家属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现役军人军(警)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5. 随军家属《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随军家属户口所在地镇街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6. 如实填报的《渝北区驻区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基本生活保障金审批表》(见附件)。
(二)审核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有纪检人员参与的会审小组集体讨论后形成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函告说明理由。
(三)经费渠道及发放方式。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每年4月底将上一年度保障金通过集中支付划拨到各部队,部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本人账号,并将转账记录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现役军人因转业、复员、退休、死亡、调离驻渝部队、随军家属再就业等,从次月起不再享受保障金,保障金按实际时间以月计算。
(二)相关部门要严把初审关,严防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情况,由此产生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承担。享受保障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若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所在部队应及时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三)对由于现役军人配偶个人或部队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基本生活保障金申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发。
(四)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若涉及未尽事宜,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