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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3-00187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2023〕103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3-08-07 
    • [ 发布日期 ]
    • 2023-08-08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重庆救助通”应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数字重庆建设有关精神,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重庆救助通”应用的通知》(渝民办〔2023〕115号)文件要求,我区将全面开展“重庆救助通”应用,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智慧救助的重要意义

全面开展“重庆救助通”应用,实现救助事项网上办,是社会救助改革和社会救助信息化发展的必由之路,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解民忧、惠民生、暖民心的重要举措。根据我市数字重庆、数字民政发展要求,市民政局在前期救助通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在我市渝快办服务平台集成了救助功能,打造了社会救助一件事、一次办的应用场景,解决了传统线下办理模式的申请授权多次跑、异地授权难等问题,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打通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的“最后一公里”,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更加高效、更加便捷、更加有力。

镇街要充分认识加快智慧救助建设和提升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向智能申请、智能审核、智能监管、智能服务发展,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打造更具渝北辨识度的救助模式,全面推动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数字化管理服务升级

(一)全面实施在线办理

8月底,我区将全面开通“重庆救助通”应用中“社会救助申请”“签署核对授权书”“查询救助情况”“待遇资格认证”“政策宣传”“工作人员入口”模块,全区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均全部通过“重庆救助通”应用程序在线申请及办理,全面实现社会救助“一次申请,全程网办”。

(二)推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电子化

为进一步降低核查授权合法性风险,镇街要利用人脸识别、数字签名、电子签章等技术手段,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核查电子授权,今年年底前逐步完成电子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对纸质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替代,实现信息核对的“一次授权、全网通用”,助推核对工作“一盘棋”布局、“一张网”建设、“一体化”发展。

(三)全面落实定期探访制度

镇街应组织村(社区)每季度对分散特困供养对象至少开展一次定期探访,做到主动联系、主动关心、主动帮助。居住在本辖区的,应通过上门入户了解分散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状况,在“重庆救助通”内填报入户调查情况和上传相关材料。居住在本辖区外的,可通过电话联系、视频通话等方式进行了解。

(四)推广救助待遇资格网上认证

在册救助对象可通过“重庆救助通”指纹、人脸识别等待遇资格认证功能直接进行生存状况验证,每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救助待遇资格认证。对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操作不便的特殊群体,镇街或村(社区)应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

进一步夯实“线上+线下”主动发现机制,线上通过动态监测平台及时监测预警,镇街应在收到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申请对象,告知其办理条件和程序;对年老、重残、重病等行动不便,确实无法自行办理的群众,镇街应主动为其代办。线下以村(社区)干部和网格员为基础,广泛宣传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一旦发现困难群众,可通过“重庆救助通”代为申请社会救助和信息采集,开展主动服务,大力营造“人人都是社会救助志愿者”的社会氛围。

(六)探索出具电子救助证明

为提升困难群众办事便利度,镇街应积极推动通过“重庆救助通”小程序帮助在册救助对象及时获取社会救助电子证明,让困难群众真正感受到“重庆救助通”在困难群众日常生活中的便利。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经社会救助信息库和人脸识别比对后,可在手机等电子设备上生成电子社会救助证明或社会救助信息卡,用于救助对象身份识别。

(七)探索建立社会救助电子档案库

镇街应加强社会救助档案保管,以户为单位整理归档相关材料,形成一户一档。通过“重庆救助通”申请社会救助和签署核对授权书的相关材料,如:救助申请书、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授权书风险提示函等相关材料,在保存纸质材料档案的基础上,可积极探索以电子档案的方式进行储存,逐步实现全程电子化档案管理。

(八)畅通求助渠道

镇街要向社会公布救助热线电话,加强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值守,保持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拓展困难群众求助渠道,积极做好社会救助领域信访稳定工作,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诉求,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做好政策解释,实现群众诉求“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街要高度重视“重庆救助通”推广应用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推进落实。困难群众通过“重庆救助通”提交的网上救助申请要按要求及时响应,并积极开展好线上信息核对和线下的入户调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确认程序。

(二)抓好宣传培训。区民政局负责推广“重庆救助通”应用,召开工作动员会和业务培训会;镇街负责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发放宣传单、发送宣传短信、张贴宣传海报、播放“重庆救助通”应用相关影音视频等方式不断扩大“重庆救助通”在群众中的知晓度;村(社区)负责配合镇街做好“重庆救助通”小程序宣传、应用和社会救助主动发现等相关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镇街要全力保障“重庆救助通”推广所需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设备终端,印制宣传用品等,方便工作开展。

(四)加强监督检查。区民政局对“重庆救助通”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相应扣分。

附件:渝北区社会救助网上申请办理流程(试行)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3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社会救助网上申请办理流程

(试行)

本办理流程适用于通过“重庆救助通”应用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救助相关事项,其他社会救助网办流程参照执行。本流程中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渝民发〔2023〕3号)执行。

一、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困难群众可在微信小程序“重庆救助通”上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为自己或代其他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相关救助事项,其中临时救助申请也可向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镇街提出,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签署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网上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街和村(社区)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二)受理。镇街应当在收到网上申请2个工作日审查受理,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受理并告知;材料不齐备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限定时间内补齐所有相关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或村(社区)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镇街对其进行备案登记。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镇街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通过线上信息核对,线下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填报上传入户调查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镇街形成初始意见并签字确认;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镇街应当出具相关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街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重新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镇街应予以协助。

三、审核确认

(一)初审及公示。镇街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完成初审,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是否纳入保障及保障金额等提出建议,形成初审意见,并签字确认。在报送初审意见前,将拟纳入和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镇街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重新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告知异议提出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重新公示7天。

(二)确认。镇街对无疑问、无举报或不需重点调查的申请家庭,可不再召开评审会,由镇街按规定初审后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全面审查镇街上报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公示情况、初审意见等材料,并根据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核实、组织召开审核确认会,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由镇街出具相关确认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三)公布。镇街应当在本镇街和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布救助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救助金额等基本信息,接受群众监督。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救助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入户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救助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审核确认工作的,区民政局和镇街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四、办理时限

镇街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期限),尽量压缩办理时限,缩短审批时间。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或需要召开评审会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该项救助规定的救助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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