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关于落实《市民政局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北民〔2018〕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2017年7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要求深入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以更有效的救急难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近期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为贯彻落实好上级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工作目标及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凡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为确保临时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民政建档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含2015年以来的脱贫户,下同)和低收入农户;
D类:其他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或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不纳入救助范围的情形
1. 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2. 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未采取自救措施的。如以下情形,拥有收藏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拥有两套以上住房(CD级危房除外)、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上年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拥有注册企业、公司;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
3. 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临时救助标准
坚持“实施临时救助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原则上同一对象以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得到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医保和医疗救助规定病种,下同)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连续治疗时间在6个月及其以上),A类人员,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治疗自付费用达到2000元及以上,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治疗自付费用达到2000元及以上,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首学年给予6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下同),以后符合身份每学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C、D类家庭成员或个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收入农户除外)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首学年给予4000元的临时救助,以后符合身份,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每学年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D类家庭成员或个人则不再给予。镇街要综合考虑各种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合理分配救助资源,防止重复资助。
(四)其他困难临时救助
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确需给予临时救助的,由各镇街视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10000元。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各镇街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报区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四、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具有本区户籍的人员申请,由户籍所在地镇街受理。非本区户籍但在本区实际居住的人员申请,由实际居住地镇街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各镇街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时,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应提交在本区的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无正当理由,镇街不得拒绝受理。
2. 主动发现受理。镇街、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政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街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
(二)调查审核
1. 调查。镇街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署意见。如有需要,镇街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 审核。镇街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社事办(科)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驻村(居)干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形成审核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街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意见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镇街根据审核意见集体研究作出审核决定,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审查审批
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街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有近亲属备案登记的、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街和村(居)委会,或者通过申请人电话直接向申请人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有纪检人员参与的评审小组集体评审形成审批意见,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实施救助
对符合条件通过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镇街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实施救助。
1. 发放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将临时救助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垫支单位,并履行签字手续,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五)特殊情形
1.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2. 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街、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3. 委托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区民政局委托镇街审批(镇街原则上按照本通知救助程序办理)、打卡、发放。镇街按月将审批名单录入临时救助系统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资金筹集渠道和承担方式
临时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即上级补助、本区财政预算、区级分成福彩公益金按照总额15%安排、社会捐赠等。
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按照8∶2的比例由区财政和镇街财政分别承担。
六、临时救助工作要求
(一)完善制度建设。各镇街要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细化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等其他救助政策之间的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辖区实际,探索救急难工作机制,进一步凸显临时救助快捷、应急的功能。
(二)严格审核公示。各镇街要树立临时救助资金是“救命钱”、“高压线”的意识,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程序,确保救助精准及时。要规范公示内容,扩大公示范围,丰富公示形式,探索实施大额救助网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系统管理。各镇街要全面实施网上申请审核,通过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受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证明材料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核手续全,信息情况准,确保系统数据与纸质信息统一,不断提升全区临时救助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临时救助标准表
2. 重庆市渝北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临时救助标准表
救助分类 |
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
重特大灾(伤)害 临时救助 |
就学困难 临时救助 |
其他困难 临时救助 | ||
重特大疾病救助 |
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 | |||||
困难原因 |
患重特大疾病 |
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疾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 |
遭受意外事件 |
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 |
其他困难情形 | |
A类: 特困人员、孤儿 |
基数 |
自付费用 |
|
|
|
|
起救线 |
300元 |
|
|
|
| |
救助比例或金额 |
90% |
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 |
不超过36个月城市低保金 |
首学年6000元,以后每学年5000元 |
视情况确定 | |
封顶线 |
50000元 |
12个月城市低保金 |
36个月城市低保金 |
|
10000元 | |
B类: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基数 |
自付费用 |
自付费用 |
|
|
|
起救线 |
3000元 |
2000元 |
|
|
| |
救助比例或金额 |
50% |
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 |
不超过18个月城市低保金 |
首学年6000元,以后每学年5000元 |
视情况确定 | |
封顶线 |
40000元 |
12个月城市低保金 |
18个月城市低保金 |
|
10000元 | |
C类: 民政建档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收入农户 |
基数 |
自付费用 |
自付费用 |
|
|
|
起救线 |
20000元 |
2000元 |
|
|
| |
救助比例或金额 |
50% |
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
不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金 |
首学年4000元,以后每学年3000元。注: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收入农户除外 |
视情况确定 | |
封顶线 |
30000元 |
6个月城市低保金 |
6个月城市低保金 |
|
10000元 | |
D类: 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 |
基数 |
自付费用 |
自付费用 |
|
|
|
起救线 |
30000元 |
2000元 |
|
|
| |
救助比例或金额 |
40% |
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
不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金 |
首学年4000元,以后无 |
视情况确定 | |
封顶线 |
20000元 |
6个月城市低保金 |
6个月城市低保金 |
|
10000元 |
附件2
重庆市渝北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单位:元
申请人 |
|
性别 |
|
年龄 |
|
家庭人口 |
| |||||
职业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 号码 |
|
居住地址 |
|
居住证号码 |
| |||||||
代理人 |
|
与申请人 关系 |
|
联系电话 |
| |||||||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
|
代理人 居住地址 |
| |||||||||
申请 救助 事由 |
| |||||||||||
开户人 姓名 |
|
银行 名称 |
|
银行账号 |
| |||||||
对象类别 |
自付或 损失金额 |
困难 类型 |
起救线 |
救助标准 |
封顶线 |
申请救助金额 | ||||||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低保对象
¨C类:建档家庭、建卡贫困户、低收入农户
¨D类:其他对象 |
|
¨重特大 疾病 |
¨ 300(A) ¨3000(B) ¨20000(C) ¨30000(D) |
¨90%(A) ¨50%(B C) ¨40%(D) |
50000(A) 40000(B) 30000(C) 20000(D) |
| ||||||
¨长期维持治疗 |
¨2000(B) ¨2000(C) ¨2000(D) |
¨不超过12个月城市低保金(AB)
¨不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金(CD) |
| |||||||||
¨重特大灾(伤)害 |
¨不超过36个月城市低保金(A) ¨不超过18个月城市低保金(B) ¨不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金(CD) |
| ||||||||||
¨就学困难 |
¨6000(AB首学年) ¨5000(AB非首学年) ¨4000(CD首学年) ¨3000(C非首学年) |
| ||||||||||
¨其他困难 |
不超过10000元 |
| ||||||||||
镇(街道)审核意见 |
调查情况:
调查人员: 年 月 日 | |||||||||||
评审意见: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建议给予救助: ¨发放救助金: 元(大写: 元)。 ¨发放实物: ¨转介服务: ¨建议不予救助。理由:
镇街分管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
审批决定: ¨给予救助: ¨发放救助金: 元(大写: 元)。 ¨发放实物: ¨转介服务: ¨不予救助。理由:
区民政局盖单:(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