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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废止渝北民〔2012〕201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14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区民政局印发了《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废止渝北民﹝2012210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现将文件内容简要解读如下。

问题一:文件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1. 2012年我局为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定了《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北民〔2012〕201号)。2017年,按照《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北民〔2017〕129号)、《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北民〔2017〕171号)文件明确,对16周岁以下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直接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16—18周岁之间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暂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至此,取消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的称呼,原文件已不再适用。

2. 2016年我局起草制定了《重庆市渝北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渝北民〔201634号),于201622日发文实施,试行文件有效期两年。2018年我局代区政府起草,并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2018140号),对渝北民〔201634号文件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补贴由3-5万元//个提高到不超过8万元//个,相关运营管理要求与当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要求不符,该文件已不再适用。

问题二:《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北民〔2012〕201号)废止后,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该如何申请

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照《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北民〔2017171号)特困人员认定进行申请补贴;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按照《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北民〔2019268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审批程序进行申请补贴。

问题三:《重庆市渝北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渝北民〔2016〕34号)文件废止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补贴该如何发放?

按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2018140号)相关要求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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