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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450530121M/2022-0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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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 [ 生成日期 ]
    • 2022-07-13 
    • [ 发布日期 ]
    • 2022-07-13 

以案释法案例 (红线一分一毫不能超)

2021年10月开始,重庆永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屹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因渝北区G210茨竹至邻水段改建工程项目(渝邻快速通道),擅自在渝北区茨竹镇大面坡村1、2社茶塘屋基(小地名)集体林地内, 由于施工滑坡和修建施工便道等工程辅助设施毁坏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1468公顷。其中地方公益林、宜林地0.031公顷;一般商品林、未成林竹林地0.1158公顷。林木蓄积为0立方米。

【调查与处理】

根据渝邻快速通道项目涉嫌超审批红线施工占用林地的线索,渝北区林业局执法支队于2022年6月7日立案调查。经查,案涉地块虽有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但经调查鉴定,永屹公司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需要超审批红线施工用地,并未向总包单位报告和申请,擅自超审批红线施工形成施工滑坡和修建施工临时便道毁坏占用林地0.1468公顷,因此,永屹公司应承担全部违法责任。永屹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2年7月渝北区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在6个月内恢复被擅自改变用途林地0.1468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处以39636元(叁万玖仟陆佰叁拾陆元整)罚款。

【法律分析】

重庆永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据重庆永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人供述及调查、鉴定,2021年10月开始,该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因渝北区G210茨竹至邻水段改建工程项目(渝邻快速通道),擅自在渝北区茨竹镇大面坡村1、2社茶塘屋基(小地名)集体林地内, 由于施工滑坡和修建施工便道等工程辅助设施毁坏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1468公顷。其中地方公益林、宜林地0.031公顷;一般商品林、未成林竹林地0.1158公顷。林木蓄积为0立方米。永屹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追究其行政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虽然已经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了有关林地使用手续,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不顾施工红线要求,擅自超出红线施工,造成林地破坏的案件。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渝北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迅猛发展,众多建筑公司前期虽办理了林业相关手续,但因节省开支,追赶工期等原因,对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的临时用地或需修改施工图纸施工造成的林地占用,不及时办理林地手续,抱有侥幸心理,造成超占林地造成违法行为的发生。

渝北区仍有多个在建项目,在卫星技术日益提高的今天,超出红线几米,都会被发现,抱着侥幸心理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仅要缴纳比正常办理手续更高的罚款,还会因调查其间停工延误工期,得不偿失。行政处罚也会被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可能会影响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通过该案例,对相关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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