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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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北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北科局〔2024〕41号

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2月重新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渝北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参照《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3〕3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渝北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组织实施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三条  项目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区科技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工作任务提出项目资金预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

(三)对项目实施进行过程监管,包括: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组织项目资金清算;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按项目合同保障项目实施;

(二)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保障条件,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调整预算;

(三)落实审查和监管责任,统筹管理协调项目参与单位的任务和经费执行,对项目组成员科技活动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四)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通过与牵头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参与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项目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安排和使用科研经费,参与评审答辩等;

(二)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撰写、提交和归档项目相关资料,配合科技监督和检查。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依据具体职责分工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第七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区科技局或第三方机构委托参与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资金清算等活动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综合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二)遵守回避原则,保守工作秘密,保守评估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的法人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受托权限和项目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二)禁止工作人员承担或者参与受托管理的专项项目;

(三)遵守回避原则,保守项目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制定和遵守受委托管理事项的具体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

(四)接受区科技局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做好受托事项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九条  项目一般分为以下五个类别:

(一)数智科技类。瞄准数智融合技术赋能产业转型升级,围绕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开展自动驾驶、智能终端、AI机器人、新型软件、可穿戴智能设备等关键技术研发与产品研制,推动现代产业数字化、智慧化发展。

(二)新材料类。围绕高端装备材料、先进光电子与电子材料、新型半导体材料、高分子与复合材料等领域,开展新能源电池材料、高性能纤维、新型显示材料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应用,为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生命健康类。围绕创新药物、精准医疗、生物制造、智慧农业等领域,开展新生物药研发,高端医疗器械装备等研发与产业化,智慧农业种、养关键技术研究,智能农机,食品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研究与应用,着力推动大健康产业发展。

(四)绿色低碳类。围绕新能源与新型储能、绿色制造、再生资源利用、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领域,开展清洁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智能建造、资源回收利用、污染防治及修复等技术研究与应用,推动解决制约产业资源节约和民生改善的技术问题。

(五)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类。围绕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度、体制机制等决策需求,支持决策部门和具有专业优势及研究能力的咨询机构开展政府管理创新、公共服务创新、司法保障创新、社会治理创新、产业发展创新等研究,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

项目类别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按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执行。

第十条  项目按财政科研经费资助金额分为小型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等类型,小型项目资助标准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一般项目资助标准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标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重大项目资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根据当年预算安排确定,在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中予以明确。区内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牵头单位应是在渝北区生产经营的法人单位,包括:企业、科研院所、学校、医院、服务机构、技术推广机构等;项目参与单位通过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有关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科研和经费保障条件,项目牵头单位自筹科研经费及参与分配的财政科研经费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60%;

(三)项目牵头单位申请和在研项目总计不超过2项(项目牵头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的,申请和在研项目总计不超过5项),项目负责人申请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和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四)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牵头单位在职人员,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

(五)项目牵头单位是企业的,应为科技型企业,其中申报重点、重大项目的,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六)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类别在申报书中明确可考核的指标,包括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应用示范、销售收入等指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报材料不符合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通知)规定要求的;

(二)申报当年项目牵头单位存在逾期未结题项目的;

(三)项目牵头单位近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六)存在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五章   立项流程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区科技局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指南(通知)发布:区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范围、申报条件和时间、提交材料及其他相关要求。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实际需要,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也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定向委托(择优)等方式进行遴选。

1.“揭榜挂帅”主要针对目标明确、产业发展亟需、应用场景或者用户单位明确的攻关任务,以需求主体为主进行“发榜”、“选帅”和投入,面向区内外征集项目承担单位。

2.“赛马制”主要针对研发风险高、时限要求紧迫、具有多种技术路线攻克可能的重大攻关任务,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根据阶段性考核结果确定后续支持对象。

3.定向委托(择优)主要针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重大攻关任务,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直接委托或者从优势单位中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项目申请:申请者按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等材料。

(三)初步审查:区科技局按照申报指南(通知)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环节。

项目初步审查包含以下事项:

1.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2.项目是否符合全区重点产业方向;

3.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合作的形式,成果所有权归属;

4.项目牵头单位近三年项目实施及成果登记情况;

5.其他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绩效的相关事项。

(四)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价方式包括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等,可根据项目组织模式实行分类评价。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奇数)专家组成,由市科技局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同一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1名。

(五)部门审核: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结合项目评审结果,商区财政局后,初步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和方式,可结合实际对拟立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六)政府审定:经区科技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将拟立项项目名单按照相关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七)网上公示:将区政府审定后的拟立项项目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合同签订:经公示无异议的,下达立项计划,以项目申报书为主要依据,区科技局与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在30日内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可考核的指标、经费投入、验收形式、成果权益等。项目牵头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其他情况:为贯彻国家和市重要文件精神或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以及资金需求较急的科研项目,在不违反中央、市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简化立项程序。

任何时间发现项目存在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违规申报情形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予立项或者取消立项,已拨付财政科研经费的予以清退。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原则上所有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实施周期1年及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进展、重大成果、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变更(项目合作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延期等)等情况,重大事项变更需提出书面申请,区科技局党组会研究后给予正式回复。

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除重大事项变更外的其他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办理。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十六条  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启动终止程序:

(一)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技术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者死亡等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者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者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或者在监督检查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须终止的;

(四)实施周期届满后3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五)项目牵头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者已注销、吊销的;

(六)发现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

(七)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项目终止可由项目牵头单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区科技局强制实施终止。实施终止的项目,区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项目牵头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诉,区科技局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区科技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项目验收采取审核验收、评审验收两种形式。

(一)审核验收:适用于小型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提交相关结题材料,由区科技局组织验收专家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审核。

(二)评审验收:适用于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提交相关结题材料,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专家组结题验收。

验收专家组由行业管理专家和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选取。重大项目一般不少于7人,重点项目一般不少于5人,一般项目不少于3人。

评审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小型项目财务验收以项目牵头单位提供的财务决算报告为准,一般、重点、重大项目财务验收由专家现场审核出具意见,其中重大项目牵头单位需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项目决算总投入少于预算总投入的,按比例扣减应拨付财政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  结题验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牵头单位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自评估报告、技术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区科技局初审验收资料,确定是否组织验收。下列情况不予验收:

1.未经批准,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

2.项目牵头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3个月内,未能通过验收材料初审的;

(三)审核验收的项目,区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审核,根据专家组审核意见形成正式验收结论。评审验收的项目,区科技局或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验收会,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形成正式验收结论;

(四)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类。审核及评审验收时,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同意通过验收的,视为通过验收。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通过验收:

1.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关键目标任务的;

2.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首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可在首次验收后2个月内申请再次验收,以再次验收结论为最终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将被纳入科研诚信管理,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区级科技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完成项目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完善结题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取得的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应主要由项目牵头单位所有。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牵头单位需提供成果实物展示或应用证明,并在结题验收前2个月内办理成果登记。

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科技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纳入区科技局年度财政预算,由区科技局或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相应标准发放,专家不得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咨询费。专家在项目立项、验收各环节违反相关规定的,区科技局将上报市科技局取消评审资格。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持采取“事前资助”、“后补助”、“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和“过程资助”等方式,一般以“后补助”为主,具体如下:

(一)“事前资助”是指项目立项后一次性进行经费资助;

(二)“后补助”是指项目验收通过后再进行经费资助;

(三)“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方式中,事前资助比例不高于40%;

(四)“过程资助”是指根据项目进展分阶段进行资助。

第二十四条  事前资助资金、过程资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单独核算,按预算专款专用。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项目资助方式在申报指南(通知)中明确,资金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按下列名目开支:

(一)直接费用

1. 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 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 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二)间接费用

1. 管理费: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科研活动中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2. 绩效支出: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补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将绩效支出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

第二十六条  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扩大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权限。

(一)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原则上所有项目申报时只编制经费概算,作为评审参考。确有需要的项目可根据要求编制经费预算,并进行专家评审。

(二)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限。设备费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单位管理制度办理,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三)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200万元(含)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万元至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和咨询服务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60%核定。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避免重复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鼓励共享共建,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四)扩大经费使用权限。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支出。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按相关报销标准实行包干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五)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报主管单位同意后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条件建设等直接支出。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要落实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力争建立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接受区科技局或区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未按合同规定进度进行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区科技局有权延期拨款、停止拨款、收回已拨经费。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市、区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规定。

(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如日常办公、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专利维护费等,不得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违规列支招待费,不得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六)终止实施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停止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未拨付的经费不予拨付。已拨付的经费,区科技局组织财务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全部财政科研经费的清算工作,自清算之日起30天内按照原渠道退回违规使用和结余的财政科研经费。全额退回全部财政科研经费的,不再组织开展项目清算。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转移、私分、不配合经费监督检查或者审计、不按规定退回违规使用或者结余的财政科研经费,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区科技局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涉及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随机抽选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经费拨付、结题验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同一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审计监督、专项检查、验收评价等信息共享和互认。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区科技局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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