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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渝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12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已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相关要求,在《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北教〔2015〕702号)基础上完成调整,由区教委、区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现将办法的编制过程及政策依据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20〕14号)要求,结合渝北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学前教育实际情况制定《办法》,旨在重新调整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扶持与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为广大家长提供稳定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

二、编制情况

按照相关要求,区教委牵头起草《办法》具体内容,并反复征求区财政局、发改委、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办法》。初稿形成后,经过合法性审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报市教委备案。经区政府同意,于2020年8月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教发〔2020〕164号)。

三、主要内容及适用对象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对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定义、基本条件、认定程序、政策扶持、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办法》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渝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与管理等工作。原《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北教〔2015〕702号)同时废止。

四、关键词解释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坚持公益普惠和科学保教的办园方向,依法设立,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资质合格、布局合理、办园规范、条件达标、人员配置规范、依法保障待遇、收费行为规范等条件。

五、本《办法》与原管理文件的区别

区教委于2015年下发《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北教〔2015〕702号),对全区普惠性幼儿园进行管理。本《办法》与此管理文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是取消了原管理文件中对申报普惠园的等级限定,即取消“农村地区办园水平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城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办园水平达到二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的规定,已举办且定级的非普惠性民办园均可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二是对保教费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即将原管理文件中不分办园等级的“保教费认定标准不超过一级幼儿园标准,其中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等局部城区区域内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最高不超过50%。”调整为与办园等级和办园地址挂勾,具体为:双龙湖、仙桃、两路、双凤桥、回兴、宝圣湖、龙溪、龙山、龙塔、悦来、王家街道及龙兴、木耳镇辖区内一、二、三级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费最高分别不超过每生每月900元、800元和700元;玉峰山、古路、兴隆、大湾、茨竹、石船、统景、大盛、洛碛镇辖区内一、  二、三级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费最高分别不超过每生每月720元、640元和560元。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普惠性民办园退出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请退出的,须提前1年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办园近三年内接受的普惠性财政补助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经综合评估,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延缓退出或同意退出的决定。对普惠性民办园终止办学、拆迁、变更举办者等情形,按《办法》的具体要求进行办理。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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