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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11511J/2020-00053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教发〔20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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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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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教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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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 2020-10-28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渝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北教发〔2020〕164号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渝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教管中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渝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北教〔2015〕70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0年8月28日
渝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20〕14号)要求,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坚持公益普惠和科学保教的办园方向,依法设立,通过渝北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质合格。经渝北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园证照齐全,依法办园。
(二)布局合理。符合渝北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幼儿园结构调整需要。
(三)办学规范。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违反财务财政政策、规章行为,办园行为规范且年检合格。
(四)条件达标。办园条件和质量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无“大班额”“小学化”现象。
(五)人员配置规范。参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配备保教人员,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六)依法保障待遇。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幼儿园年度公用经费的5%用于教师培训。
(七)收费行为规范。收费标准在渝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之内,并以备案等方式确定。
渝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与办园等级挂勾:双龙湖、仙桃、两路、双凤桥、回兴、宝圣湖、龙溪、龙山、龙塔、悦来、王家街道及龙兴、木耳镇辖区内一、二、三级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费最高分别不超过每生每月900元、800元和700元;玉峰山、古路、兴隆、大湾、茨竹、石船、统景、大盛、洛碛镇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费最高至少在街道同级别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基础上下浮20%。此标准根据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区域之间平衡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申报期限内自愿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 申请报告。
2. 办园资质类: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民办非企法人登记证、等级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收费备案表等。
3. 基本信息类:幼儿园基本情况、幼儿园教职工花名册及教职工资质证件、在园幼儿信息登记表(含学籍信息)、在园幼儿信息汇总表。
4. 财务类:幼儿园办园成本核算表、幼儿园最近六个月教职工工资花名册、幼儿园最近六个月收支流水账。
5. 票据类:为教职工购买社保的凭证。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对达到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备存。
(五)通过评审和公示无异议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授予“普惠性幼儿园”牌匾,在办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中。
第六条 区财政局、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以下扶持:
(一)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财政扶持的重要依据。足额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通过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运营补助、幼儿园校园安保经费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非普惠转普惠幼儿园一次性开园补助等,对改善办园条件、稳定教师队伍、提高保教质量等方面进行支持。
(二)建立动态调整保教费认定标准机制。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结合幼儿园年检、督查评价等过程性考核结果,根据幼儿园办园等级分别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并结合现状分类实施。现有普惠性民办园采用老生老办法、新生新标准的收费方式,原在园幼儿每生每月保教费按原有备案标准不变;新生则按新备案标准收取保教费。新审批普惠性民办园未正式定级前,根据其办园条件和审批情况等进行预定级,保教费暂按预定等级标准限高报备,正式定级后再按实际认定等级进行备案。
(三)建立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机制。依法依规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支持幼儿园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等个人条件,在人员经费支出方面向一线在岗保教人员倾斜,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提高教师职称评审通过率。在国培、市培、区培三级培训中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倾斜,切实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科学保教能力。
(四)健全保教质量督导机制。继续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坚持普惠与优质发展相统一的办园方向,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扎实提高幼儿“一日生活”质量。创设安全卫生、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开展适宜的家园共育工作。继续完善联片督导机制,鼓励与公办优质园结对帮扶,立足提高日常保教工作质量,开展园本教研和课题研究,帮助其提高保教工作水平。
第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充分考虑普惠率、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等因素,认真规划与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总量和覆盖率,严把认定关,对申报对象及条件、有效期、认定程序、收费管理、奖补政策、日常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引导更多的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八条 加强对幼儿园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与配备、安全防护与卫生保健、保教服务时间与质量、收费行为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完善年检、日常督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及办园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财政补助经费监督管理,确保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加强财务核算,不得通过虚增成本、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收入。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对外公开,严禁乱收费,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职工待遇。对补助经费实行单独项目账核算,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每年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反映大等问题,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停止拨付财政有关经费。整改不力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请退出的,须提前1年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办园近三年内接受的普惠性财政补助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幼儿园要提交相关会计凭证资料及银行账号信息,协助完成审计工作。经综合评估,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延缓退出或同意退出的决定。依据专项审计报告,属于幼儿园终止办学、拆迁等情形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其普惠性财政补助结余资金,划拨到区内其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视同普惠性补助拨款;可使用的普惠性财政补助资金购置的资产,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调拨到其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属于变更举办者的,依据专项审计报告,其普惠性财政补助结余资金和资产,留在该园继续使用。取消普惠性资格或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北教〔2015〕7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