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北经信〔2023〕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推动渝北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区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财政资金效能,促进渝北区推动新型工业化,升级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影响力的现代制造业体系,经研究修订了《重庆市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和支持渝北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渝北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北府办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经信规范〔2023〕2号)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前期论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体使用方案,确定重点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监督指导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加强项目验收,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账核算,组织推进项目建设,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壮大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终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补齐产业链短板。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企业壮大规模、鼓励企业创先争优等;
(二)进一步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全面提升产业能级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传统产业技改扩能、智能化改造、绿色制造、转型升级发展等;
(三)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做优,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促进科技产业化、产业科技化双向链接,持续厚植产业生成能力;
(四)支持做好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相关的基础性保障,帮助企业纾困解难、降本增效、开拓市场,不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建设、重要展会、贷款贴息等其他方面工作;
(五)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快速发展;
(六)其他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以及落实有关政策等。
每年重点支持方向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年度预算情况,结合我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实际,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事后奖励补助的拨付方式,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安排一次资金支持,特殊情况需报区政府审定。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方案由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在每年初提出,上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验收
第九条 区经济信息委根据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兑现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第十条 项目申报由企业按照相关的申报通知提交资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作出书面承诺,任何企业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区经济信息委在申报日期截止后及时进行初审,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类别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对项目真实性、项目投入等情况通过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审查意见按程序经区经济信息委党委会研究决策,提出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支持额度和支持方式的初步方案,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后,在预算批复额度内提出专项资金支持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第五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区经济信息委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决策部署,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确定下一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区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规定,结合区级财力,年初将资金预算到区经济信息委。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或调剂,严格按照区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区经济信息委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财政资金使用程序下达资金拨付文件,由区经济信息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企业。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经济信息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除涉密项目等不宜公示外,应将拟支持的项目单位、项目名称等内容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六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细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的监管应依法依规进行,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同时,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方案的,项目单位应专题报告区经济信息委,由区经济信息委召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重新审定,作出拟调整撤销或继续支持的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属于应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已收到的专项资金全额退回区财政。
第二十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动态清理机制,对用途相近、政策交叉、范围重叠、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资金进行整合归并或取消。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凡是发现项目单位有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出现严重问题的,一律收回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予扶持,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行为,视为严重失信行为,推送重庆市公共信用平台,同时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负责人、经办人,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拨付、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北经信〔2020〕1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