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
广安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涉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的通知
渝北公〔2023〕237号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各办案部门,四川省广安市各县(市、区)经开区公安(分)局办案部门:
为规范行使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广安市涉电信网络诈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广安市公安局联合制定《涉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和广安市公安局请示报告。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 广安市公安局
涉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广安市涉电信网络诈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两地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广安市各级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本裁量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施涉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情节,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违法行为适用裁量基准,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较轻”“一般”“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以及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五条 违法行为适用的裁量基准与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接近的,应当首先查证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罚。
第六条 本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部分违法行为情形已注明的除外。
第七条 本裁量基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和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