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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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制定我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的通知

渝北发改价〔2020〕15号

 

各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水价机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我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水价定价形式。我区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形式。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渠系(管道)农业水价、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农村集体所有、用户自建自用及供方与终端用户签订供水价格协议的,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

二、指导价标准。区别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实行分类水价。同时,将全区农业用水价格划分为公路片区价格、长江片区价格。公路片区价格:茨竹镇、大湾镇、古路镇、兴隆镇、玉峰山镇、木耳镇辖区的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指导标准为0.28元/立方米。其中:粮油作物为0.22元/立方米、经济作物为0.25元/立方米、养殖业为0.28元/立方米。长江片区价格:洛碛镇、大盛镇、统景镇、龙兴镇、石船镇辖区的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指导标准为0.26元/立方米。其中:粮油作物为0.20元/立方米、经济作物为0.23元/立方米、养殖业为0.26元/立方米。灌区骨干工程以外渠系(管道)等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协调议定具体执行价格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       

三、阶梯水价。按照农业水价改革要求,建立我区农业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既定水权的三个控制目标为基础(节水鼓励线、初始水权线、耗水警戒线)划定阶梯水价,即: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0%收取水费;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以上,初始水权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5%收取水费;用水量在初始水权线以上,耗水警戒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105%收取水费;用水量在耗水警戒线以上的按照水价的110%收取水费。

四、执行时间。农业水价从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五、其他事项。各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应通过供水合同或协议明确供水结算价格、供水量、供水面积、供水对象、供水范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水费征收按实际出口表计征收,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不得擅自提价、搭车涨价或变相加价。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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