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我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水价机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文件要求,区发改委在广泛调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论证方案,于6月5日召开了论证会,经集体研究,定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是政府的价格职责。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为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55号)有关要求,对进一步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了: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保障国家水安全的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牢牢锁定“到2025年前基本完成本区县域内有效灌溉面积改革任务”的总目标,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加大改革力度,持续深入推进改革,确保每年都有新进展,如期完成改革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关工作,要求今年底前完成全区农业水价的定价等工作。
(二)农业用水现状需加快价格制定。农业是用水大户,长期以来,我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运行经费不足,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价格总水平偏低,不能有效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成本,价格杠杆促进节水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难以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需要价格主管部门按职责尽快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政策。
(三)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是上级的工作要求。农业用水价格机制纳入市对区县考核的硬指标,同时纳入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农业水价定价形式。我区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形式。
(二)指导价标准。区别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实行分类水价。同时,将全区农业用水价格划分为公路片区价格、长江片区价格。灌区骨干工程以外渠系(管道)等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协调议定具体执行价格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
(三)建立阶梯水价制度。按照农业水价改革要求,建立我区农业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既定水权的三个控制目标为基础(节水鼓励线、初始水权线、惩罚警戒线)划定阶梯水价。
三、适用对象
渝北区各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
四、执行时间
文件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