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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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

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

    渝北发改〔2024〕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区委关于清廉市场建设的工作要求,现就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使用市级标准招标文本,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二)规范法定招标程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澄清、评标结果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等信息,不得随意减少应载明的必要内容,不得违反各环节公布的时限要求。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无异议、无投诉,或者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三)规范各类工程保证金管理。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以采用现金、工程保函、现金与工程保函组合的形式提交各类工程保证金,不得限定只能采用某一种方式缴纳保证金。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工程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保函,视为未提交工程保函。对工程尚未完工但相应工程保函即将到期的,应在工程保函到期前要求申请人完成续保。

(四)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应认真履行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受理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不得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进行下一环节招标投标活动。

(五)夯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完成合同订立及变更基本信息公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实现招标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提升评标活动质效

(六)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及行为。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本单位正式在职员工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且应满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渝公管〔2023〕3号)有关要求。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七)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进一步完善立体多维监管体系

(八)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九)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监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招标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进一步优化跨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

(十)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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