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卫健〔2020〕300号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有关规定,对《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渝北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北卫计〔2015〕346号)等3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渝北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北卫计〔2015〕346号)
2.《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抚养费工作规范的通知》(渝北卫计〔2015〕347号)
3.《重庆市渝北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敬老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渝北老委办〔20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