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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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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经信〔2020〕150号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响应重庆市及渝北区产业发展方针政策,进一步完善区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财政资金效能,促进渝北区工业结构优化、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重庆市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渝北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北府办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20〕38号)管理模式,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规范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引导和支持渝北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济信息委和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前期论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和验收、资金拨付,按照区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到期或撤消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规范运行、公开透明、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按照“突出重点、总量平衡、点面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扩能,包括但不限于:传统产业技改扩能、智能化改造、绿色制造、转型升级发展等;

(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三)支持企业降本增效,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建设、重要展会、贷款贴息等其他方面工作;

(四)培育壮大智能终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发展;

(五)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快速发展;

(六)其他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重点领域。

第六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在每年初提出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方案,上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实施。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奖励等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区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规定,年初将资金预算到区经济信息委。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验收


第八条  区经济信息委根据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兑现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一)兑现经区委或区政府审定的专项产业政策文件,由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程序及资料要求,组织企业开展申报;

(二)兑现区委或区政府审定的其他个案政策,由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依据区委或区政府审定的方案,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程序及补助标准,并报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应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渝北区自主板块(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有其他特殊情形的需报区政府审定;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五)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六)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不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

(七)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资料;

(八)对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行贿、介绍贿赂等行为的,三年内禁止申报;

(九)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由企业按照相关的申报通知提交相关资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作出书面承诺,任何企业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区经济信息委在申报截止日后及时组织进行初审,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类别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对项目真实性、项目投入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区经济信息委按程序研究决策,提出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支持额度和支持方式的初步方案,再组织区财政局进行会审,提出专项资金支持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定后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事后奖励补助的拨付方式,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安排一次资金支持,特殊情况需报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区经济信息委根据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定意见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财政资金使用程序下达资金拨付文件,由区经济信息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企业。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细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按要求进行公开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管应依法依规进行,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同时,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方案的,项目单位应专题报告区经济信息委,由区经济信息委召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重新审定,作出拟调整撤销或继续支持的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定后实施。属于应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已收到的专项资金全额退回区财政。

第十八条  根据工业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动态清理机制,对用途相近、政策交叉、范围重叠、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资金进行整合归并或取消。

第十九条  区经济信息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除涉密项目等不宜公示外,应将拟支持的项目单位、项目名称等内容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  各项目单位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凡是发现项目单位有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出现严重问题的,一律收回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予扶持,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行为,视为严重失信行为,推送重庆市公共信用平台,同时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负责人、经办人,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拨付、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重庆市渝北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北经信〔2016〕106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