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建立渝北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
渝北民〔2011〕7号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建立渝北区孤儿基本生活费
发放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社事办(科):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文件精神,根据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文件要求,为在全区建立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保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准确界定孤儿身份,掌握孤儿保障信息,规范审批发放程序,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执行时间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对象和标准
发放对象: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发放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7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按照《重庆市渝北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指南》(见附件)要求进行。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1)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
(2)对散居孤儿,由镇(街)统一为孤儿监护人办理银行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银行卡发放到户并将姓名,身份证号,卡号汇总后上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划拨到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3) 在养老服务机构养育的孤儿,必须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4)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年满18周岁(除在中学或中等职校就读的孤儿外),从其18岁生日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从当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区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5)各地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后,取消其原享受的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
六、工作要求
镇(街道)和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将孤儿保障信息归卷立档。请各镇(街道)按照工作指南要求于2011年1月19日前将2010年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所需表册上报区民政局。以后每年在当年12月20日前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将孤儿花名册和汇总表上报区民政局。
各镇(街道)要严把审批关,严禁虚报和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区民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将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整改,对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重庆市渝北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指南》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
重庆市渝北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指南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的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集中养育的孤儿总人数和需要安排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总金额,并统一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区民政局审批。
2、在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养老服务机构将孤儿移送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后,再由儿童福利机构统一报区民政局核查审批。
3、区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孤儿监护人必须是孤儿亲属,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附件4);孤儿亲属或近亲属不愿担任孤儿监护人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其移送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已存在事实收养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且符合孤儿收养条件的,区民政局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孤儿收养手续;不符合孤儿收养条件的,要动员其收养家庭将孤儿移送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1、监护人申请:申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须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附件5),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1)孤儿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一式二份;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附件4)一式二份;
(3)填写完备的《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6)一式二份。
同时,需验证孤儿监护人提交的下列任一类型原件,并把该原件复印二份:
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已满18周岁在读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2、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2人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孤儿身份。填写《入户调查孤儿情况记录》(附件7)一式二份,负责人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6)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镇(街道)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居)委员会报送初审合格材料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召集纪检干部、民政办主任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召开审核会,形成初审会议记录(附件8),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6)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县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区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9)和《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10)送区财政局,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区财政局根据孤儿核定数,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三)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一般也称为事实孤儿,主要是因提供资料不全、但经调查符合孤儿特征、应纳入孤儿生活费发放范畴的儿童。
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其监护人必须是孤儿亲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附件4)
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经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镇(街道)审核后,必须由区民政局派员入户进行核查,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6)中说明核查情况,特别注明暂不能完善手续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孤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其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条、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发放申请审批手续。
区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9)和《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10)送区财政局,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在花名册和汇总表中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要单独进行统计,说明相关情况。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
对新收养的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从区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对审批合格的散居孤儿,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为孤儿监护人办理银行卡并负责将银行卡发放到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办卡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汇总后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划拨到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区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各地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后,从当月起取消其原享受的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停发
根据动态管理原则,年满18周岁(除在读中学生或中等职校生外)的孤儿,从其18岁生日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从当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基础工作
区民政局、镇(街道)民政办、儿童福利机构要为每个孤儿建立个人档案(附件11),认真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所有资料的归档立卷工作,随时备查。
(二)认真做好资料报送工作
(1)每年12月20日前,区儿童福利机构镇要向区民政局报送《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
(2)每年12月20日前,(街道)民政办要向区民政局报送《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9)和《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10)的电子文档。
(3)每年的12月31日前,区民政局要向市民政局报送《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9)和《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10)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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