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高龄津贴发放 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北老委办〔2015〕14号
重庆市渝北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渝北区高龄津贴发放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2015年区政府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全区高龄津贴进行扩面提标。为落实此决定,区财政局、区老委办联合制定了《渝北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15年9月6日
渝北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增进民生民利,落实好全区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提升老年人幸福指数。按照区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老年人高龄津贴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61号)精神,为了将高龄津贴及时、准确地发放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手中,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发放范围
1、具有重庆市渝北区(北部新区除外)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
2、具有重庆市渝北区(北部新区除外)户籍且年满70至99周岁享受低保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1、70-7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80元。
2、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5元,其中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
3、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4、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三、发放办法
1、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于每年重阳节当月一次性发放。重阳节之前去世的按实际在世月份发放,重阳节健在的按每人300元发放。各镇街每年9月25日前完成本区域内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审核、统计工作,并向区老委办报送发放花名册纸质件及电子表各一份(详见附件1)。
2、90-99周岁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每季度发放,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上旬发放。各镇街每季度第二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末前完成本区域内90-99周岁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审核、统计工作,并向区老委办报送发放花名册纸质件及电子表各一份(详见附件2)。
3、70-89周岁和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每年10发放。10月之前去世的按实际在世月份发放,10月健在的按全年足额发放。各镇街于每年9月25日前完成本区域内70-89周岁和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审核、统计工作,并向区老委办报送发放花名册纸质件及电子表各一份(详见附件3、附件4)。
4、高龄津贴实行按月计算,从年满周岁当月起开始,到死亡后次月终止;户口迁出的,从户口迁出后次月终止;户口迁入的,从户口迁入后次月起开始。
四、申请及发放程序
1、凡符合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家属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按时限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填写《渝北区高龄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5),经社区、镇(街)、区老委办汇总后,由区财政下达资金到各镇街发放。
2、70至99周岁享受低保的老年人还需提供本人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3、各镇街要定期将各年龄段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名单向社会公示,做好社会监督。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发放办法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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