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
渝北国土发〔2014〕437号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关于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4〕319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3〕921号)、《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渝北府发〔2011〕61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渝北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应具备的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需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四)复垦农户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户复垦收益面积为复垦后的验收面积扣除建新占地面积;
(五)申请复垦宅基地须存在主体房屋;
(六)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须界址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
(七)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不得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夹心户、连体房不能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八)申请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应为建设用地;
(九)申请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片块应与相邻周边耕地连片;
(十)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符合复垦政策的其他规定。
二、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应提供的资料
(一)《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申请书》1份或《重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申请书》1份;
(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核实原件收取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利人有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五)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复垦资料审查
(一)复垦资料初审
由镇政府组织国土所、村、社对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的条件和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及时调处出现的争议问题。镇政府审查内容如下:
1、审查申请人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即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准确、地块现状真实、权属真实、搬迁后去向属实等;
2、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留存相关资料后,镇和村社分别在《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申请书》或《重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申请书》相应位置上签署意见;
3、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请人相关资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复垦条件的原因。
(二)复垦资料复审
区国土储备中心对镇政府申报复垦权利人的农村建设用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留存相关资料,出具书面受理意见并函报区国土分局;审查不合格的将资料退还相关镇,并书面告知其原因。
四、项目组装立项
(一)项目申报。复垦项目申报以镇为单位,在两个行政村内满足复垦条件土地权利人达30家以上,镇政府向区国土储备中心申报项目。
(二)前期测绘。区国土储备中心择优选择并组织前期测绘单位按相关要求对已受理拟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的片块进行测绘并绘制设计草图。同时组织镇、村、社、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关系人到现场指界,留取影像资料,形成《前期测绘及工程设计到场记录表》(见附件)后签字确认。
(三)前期测绘成果审查。区国土储备中心核实前期测绘成果后,申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组织或委托测绘审查机构对前期测绘成果进行内外业综合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审查单位出具前期测绘成果审查意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区国土储备中心将相关资料退还项目镇并书面告知其原因。
(四)前期测绘成果公示
1、区国土储备中心会同项目镇政府根据审查合格的前期测绘成果编制《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规划复垦面积公示表》(见附件)。区国土分局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规划复垦面积公示表》在国土分局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留影备查;项目所在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规划复垦面积公示表》在镇政府门户网和所在地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留影备查,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2、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所在镇政府组织相关村、社、土地权利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规划复垦面积公示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项目镇政府组织相关村、社、土地权利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处理。
(五)签订复垦协议。前期测绘成果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国土储备中心、镇政府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复垦三方协议。复垦协议应体现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和接受由他人复垦的原则,明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土地权利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完善书面委托手续后可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六)编制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及评审
1、区国土储备中心、区农委组织规划设计单位按要求编制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充分结合项目区现状,广泛征求农民群众意见,科学、合理规划配套工程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满足周边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
2、镇政府组织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权利人在实施方案的规划设计图上签字认可。
3、区国土储备中心、区农委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区国土分局审批。
(七)项目入库备案。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国土储备中心按项目向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提交有关资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交市国土房管局进行行政审查,行政审查合格的出具入库备案行政审查通知书,同意项目备案。
五、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所在镇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施工,或经区政府批准,也可委托项目区农民自行组织工程施工。
(二)项目所在镇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加强项目工程施工监理,严格控制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放弃复垦的,由土地权利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放弃复垦书面申请,经镇政府核实后,报区国土储备中心备案。同时项目所在镇政府将放弃复垦情况告知工程施工单位。
(四)因土地权利人放弃复垦、规划设计不合理或施工现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向区国土储备中心提出变更设计申请。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镇政府核实确需变更的,由区国土储备中心委托规划设计单位按要求编制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变更方案,经区国土储备中心、区农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报区国土分局审批。
(五)区农委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日常指导。
(六)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项目工期原则上控制在90天以内。
六、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及监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施工严格执行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生产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项目参与各方的安全职责,杜绝职责不清。
(一)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应具有与拆除房屋工程相应的资质,建立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
(二)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现场监管,特别是对房屋的人工拆除、爆破施工要进行现场监理。
(三)镇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特别做好房屋拆除等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直到消除安全隐患才能复工。
(四)区国土储备中心负责安全生产指导、培训和制定相关的安全要求。
(五)区国土分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竣工验收及发证备案
(一)工程自验、初验及竣工测绘审查
1、镇政府组织项目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自验;
2、自验合格后镇政府向区国土储备中心申请初验;
3、初验合格后区国土储备中心安排竣工测绘;
4、 区国土储备中心核实竣工测绘成果,申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组织或委托测绘审查机构对竣工测绘成果进行内外业综合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竣工测绘成果审查意见书。
(二)区级验收及公示
1、区国土分局、区农委组织相关部门和镇政府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区级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区级竣工验收意见。
2、区级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区国土储备中心组织各项目镇制作《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面积公示表》。
3、区国土分局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面积公示表》在区国土分局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并留影备查。区国土储备中心组织各项目镇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面积公示表》在镇政府门户网和复垦片块所在地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留影备查,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政府组织村、社、土地权利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面积公示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三)市级综合审查。区国土分局按项目向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审查合格且要件齐全的,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出具项目发证备案前的形式性审查意见。
(四)市级抽查确认。对形式性审查合格的项目,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对项目进行外业抽查确认,单个项目外业抽查复垦片块数占总片块数的5%以上。抽查片块符合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抽查确认相关规定的,则该项目合格,市国土房管局配发合格证备案号,未经配号的项目合格证无效;抽查片块不符合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抽查确认相关规定的,则该项目不合格,整改达到有关条件后重新申请抽查确认。
(五)核发合格证。经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抽查确认合格,市国土房管局配发合格证备案号后,区国土分局核发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
八、后期管护
项目竣工后,镇政府应加强管护措施,保护工程设施,确保耕地充分利用,防止撂荒。同时根据地区差异,由区农委负责技术指导,镇政府组织村、社种植适宜的农作物。
九、价款核算及拨付
(一)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价款核算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价款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负责核算,复垦价款为复垦项目所在交易会场均交易单价减去单位面积复垦成本再乘以竣工验收面积。
(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价款分配比例
1、复垦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85:15的比例分配;
2、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经公示确认无具体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的,复垦价款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复垦其他土地权利人用地的,土地权利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双方协商比例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不得低于15%。
(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价款拨付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价款分两次拨付,即拆除复垦片块内的地上建、构筑物后的价款预拨和地票交易后的剩余价款直拨。
1、价款预拨。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的预付价款,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在项目区房屋拆除后,按证载用地面积6万元/亩计算预拨价款。预拨价款由项目所在镇政府向区国土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区国土储备中心将预拨价款拨付至项目镇政府,再由项目所在镇政府发放至土地权利人。
2、剩余价款直拨。
剩余价款为前款所称复垦价款减去预拨价款。
剩余价款在地票交易完成后,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委托农村商业银行直拨至土地权利人。
(四)增减挂钩项目的价款核算及拨付
增减挂钩项目价款核算、价款预拨及剩余价款直拨参照地票项目执行,由区国土储备中心负责核算,报区国土分局备案后拨付。
十、加强项目成本管理
复垦项目成本含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按36000元/亩进行核算,面积以市国土房管局验收面积为准。
(一)工程成本。工程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经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施工配套费,按15500元/亩核算,其中:
1、工程施工费按12000元/亩核算。
2、前期工作经费按2000元/亩核算。其中前期测绘费750元/亩,规划设计费1250元/亩。
3、竣工验收费按600元/亩核算。竣工验收费含项目竣工测绘、成果、竣工验收等费用。其中竣工测绘费不低于460元/亩,竣工验收费不高于140元/亩。
4、工程监理费按600元/亩核算。
5、安全施工配套费按300元/亩核算。
在项目入库备案完成后,项目镇按12900元/亩向区国土储备中心申请拨付施工费、监理费、安全施工配套费,以上费用包干使用,结余部分转为项目镇管理成本。
(二)管理成本。管理成本按9500元/亩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其中:各项目镇为4500元/亩,区国土储备中心为3000元/亩,区农委为1000元/亩,区国土分局为1000元/亩。
区国土分局按8500元/亩的管理成本拨付至区国土储备中心,再由区国土储备中心按4500元/亩的管理成本拨付至各项目镇、1000元/亩的管理成本拨付至区农委。
(三)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以市国土房管局验收面积为准,按11000元/亩结算,在地票交易完成后由区国土分局拨付区国土储备中心。
十一、资料归档
区国土分局作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档案的验收、保管和利用;区国土储备中心负责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收集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文件及成果性资料,整理、归档立卷、数字化后及时向区国土分局移交。
户改退地、地质灾害搬迁户符合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条件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渝北府发〔2011〕61号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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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