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农村死亡人口基本丧葬服务费减免标准的通知
渝北民〔2017〕55号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提高农村死亡人口基本丧葬服务费减免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免除农村死亡人口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渝北民〔2011〕49号),自2011年4月1日起对具有本区农村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人员在700元以内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改善民生,减轻群众丧葬负担,2017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常务会议纪要2017—4):自2017年4月1日起,农村死亡人口基本丧葬服务费减免标准由700元以内提高到1200元以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助对象
凡具有我区农村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人员(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的,不再重复享受丧葬费用补助;按照规定,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在该补助范围内)。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仍然按照《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渝北民〔2010〕5号)精神执行。
二、补助内容
(一)遗体收殓抬运费;
(二)遗体消毒、整理费;
(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四)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三、补助标准
根据补助内容,每具遗体补助基本丧葬服务费金额为1200元以内。
四、遗体火化地点
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死亡后,原则上应在渝北区殡仪馆火化。
五、补助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应向死者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事办(科)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人口丧葬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补助对象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份。
《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镇(街)社事办(科)、殡仪馆、区民政局各一份。
(二)各镇(街)社事办(科)受理申请时,应将丧事承办人填写的《补助申请表》内容与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死者户籍证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给丧事承办人。各镇(街)社事办(科)要当场核实死者的农村户籍是否属实,核实后在《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证明,将《补助申请表》留存一份备查,其余两份交丧事承办人办理丧葬事宜。
(三)殡仪馆在提供相应服务时,凭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补助申请表》(两份)及死者户籍证明材料,按补助内容中明确的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在1200元以内直接办理免费事宜。超出12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殡仪馆定期对死亡人员基本丧葬服务的已免除费用进行汇总,编列结算清册,连同《补助申请表》于每年7月5日和11月5日前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转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将有关经费拨付到殡仪馆。
结算清册一式三份,殡仪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一份。
(四)符合规定的补助对象在异地死亡火化未享受该减免政策的,丧事承办人可在办理丧事后,向死者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事办(科)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人口丧葬补助申请表(异地)》(以下简称《补助申请表(异地)》)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补助对象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份;
3.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死者丧葬服务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镇(街)社事办(科)留存一份《补助申请表(异地)》备查,将以上原件及两份《补助申请表(异地)》
退还申请人,其凭以上材料在渝北区殡仪馆领取可补助的丧葬服务费。渝北区殡仪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补助项目,在1200元以内发放可补助的基本丧葬服务费。
渝北区殡仪馆定期对异地死亡火化遗体基本丧葬服务的已发放费用进行汇总,并编列结算清册,连同《补助申请表(异地)》于每年7月5日和11月5日前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转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将有关经费拨付到渝北区殡仪馆。
《补助申请表(异地)》)一式三份,镇(街)社事办(科)、区殡仪馆、区民政局各一份。
结算清册一式三份,区殡仪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一份。
六、实施时间
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社事办(科)应妥善保存《补助申请表》、《补助申请表(异地)》和申请材料,并建立数据库备查。数据库内容应包括:丧事承办人及死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二)各镇街应于11月5日前将上年11月至本年10月本辖区内农村户籍人口丧葬服务费补助统计表报区民政局,并加强对免除农村户籍人口基本丧葬服务费工作的宣传和管理,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渝北区殡仪馆应积极响应,坚持“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依据丧事承办人委托事项为死者提供优质服务,并引导丧属文明节俭办丧事,认真落实免除我区农村人口基本丧葬服务费政策。
(四)各镇街要对享受免费政策的对象严格把关,一旦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的,由所在镇街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人口丧葬补助申请表
2.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人口丧葬补助申请表(异地)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17年3月30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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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人口丧葬补助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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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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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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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 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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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 |
年 月 日 |
死亡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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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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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情况 |
姓名 |
证件名称 |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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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死者关系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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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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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 社事办(科) 审核 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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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 仪 馆 免 收 费 情 况 |
一、遗体火化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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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服务项目 |
收费标准、数量及应收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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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殓抬运费 |
抬运 楼层 米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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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体消毒、整理费 |
元/具,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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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
元/具,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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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元以内骨灰盒费 |
元/个,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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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收金额合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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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除费用合计 元 大写: 仟佰 拾 元 角 分 (公章) 审核人: 复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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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丧事承办人确认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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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一、本表一式三份,镇(街)社事办(科)、殡仪馆、区民政局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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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号由各镇(街)社事办(科)按年按序编列,如“古路2017001”,以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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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者、申请人情况栏由申请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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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意见栏由各镇(街)社事办(科)对死者情况、申请人情况核实后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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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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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人口丧葬补助申请表(异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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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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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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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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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 |
年 月 日 |
死亡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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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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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情况 |
姓名 |
证件名称 |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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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死者关系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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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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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 费用 情况 |
一、殡仪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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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体火化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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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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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殓抬运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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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体消毒、整理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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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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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元以内骨灰盒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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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社事办(科)审核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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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殡仪馆发放补助情况 |
补助金额: 元 大写: 仟佰 拾 元 角 分 (公章) 审批人: 复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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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情况 |
领取补助: 元 大写: 仟佰 拾 元 角 分 领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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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一、本表一式三份,镇(街)社事办(科)、区殡仪馆、区民政局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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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号由各镇(街)社事办(科)按年按序编列,如“古路2017001”,以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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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者、申请人、丧葬费用情况由申请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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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