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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建立立功受奖义务兵奖励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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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民〔2015〕4号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建立立功受奖义务兵奖励金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激发渝北籍适龄青年踊跃参军、立志军营建功立业的热情,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3〕19号)文件精神,决定建立立功受奖义务兵奖励金制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1.入伍前户籍在渝北区的义务兵。

2.入学户籍在渝北区的在校大学生义务兵。

二、执行时间

奖励金发放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奖励标准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100%的奖励金;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70%的奖励金;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40%的奖励金;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20%的奖励金。

四、发放依据

1.义务兵立功受奖喜报(立功受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需要的材料。

五、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按规定行财政体制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建立立功受奖义务兵奖励金制度是激励我区有志青年参军报国、建功军营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再创“全国双拥模范城”的重要抓手。各镇街要高度重视,要利用走访慰问、兵役登记、征兵宣传等时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之做到家喻户晓。

(二)严格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立功受奖义务兵奖励金发放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各镇街一定要按通知要求,严格政策标准和发放依据,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切实及时足额将奖励金发放到立功受奖义务兵家庭,可利用一定形式,将奖励金发放工作与送立功受奖喜报有机结合,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检查,按时汇总上报。各镇街要切实加强立功受奖义务兵奖励金发放工作的自查督导力度,并于每年12月底上报本单位年度奖励金发放情况。区民政局、财政局将以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形式对各镇街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适时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