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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渝北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财政专项支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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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科委〔201862


重庆市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 《重庆市渝北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财政专项支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财政专项支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   会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18年6月25日


重庆市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财政专项支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建设(以下简称“机构”),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支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实施办法》(渝科委发〔2016129号)、《重庆市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平台专项任务书》、《重庆市渝北区科技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渝北科委〔20171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管理区域(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注册、经营的重庆市新型高端研发机构自201711日起获得的“三高合一”11配套等区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

第三条机构应及时与市科委签订《重庆市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平台专项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开展机构建设。

第四条机构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在本办法规定资金开支范围内使用区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规范、真实的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资金开支范围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机构开展实验设施装修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机构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机构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机构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机构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机构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6.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机构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用;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渝所需要的费用。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超过机构直接费用的10%

7.劳务费:机构支付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费用。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开支标准参照重庆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机构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

8.专家咨询费:机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9.其他支出:与机构建设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

1.管理费:主要包括机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2.绩效支出:机构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补贴。

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无比例限制,在扣除机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及水、电、气等必要成本消耗后,可全部用于机构科研人员绩效支出。

第六条机构应围绕技术能力提升、人才团队建设、高新产品(技术)研发等用途使用区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原则上每年要使用到账区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30%以上,不得出现资金长期闲置或挪作他用的情况。

第七条  区科委、区财政局每半年对机构进行1次监督检查,在机构完成建设任务后,及时组织第三方专家对照任务书进行验收。机构每半年提交1次机构建设情况总结报告,每年提交1份年度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使用审计报告。

第八条机构建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委、区财政局可强制终止支持机构建设,清算处置由区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购置的设备仪器,并追回剩余的区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

(一)未签订任务书的;

(二)未在任务书要求的时间完成建设任务和通过验收(首批重庆纤维研究设计院、重庆光电信息研究院、重庆金山医疗技术研究院在201912月前通过验收),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在60个工作日内整改无效的;

(三)不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要求报送总结报告、审计报告,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无效的;

(五)未按本办法使用资金或挪作他用的;

(六)任务书约定的项目实施完毕前搬离渝北区的;

(七)建设任务到期前申请发明专利少于30件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对在机构建设期间,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机构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36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