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安委办〔2020〕47号
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现将《渝北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与指挥调度,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镇街综合救援队、基层应急救援站。
第三条 全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应急统筹、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全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坚持资源整合、全面覆盖,一专多能、救防并重,统一领导、专业指挥,功能互补、协同作战的原则。
第二章 队伍建设与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是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层应急救援站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区应急局具体负责统筹、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第六条 建立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按照有专职人员、有办公场所、有营房仓库、有训练场地、有专业装备、有统一服装、有管理制度、有训练日志、有招录标准、有意外保险等建管养训用“十有”要求,实行标准化建设、准军事化管理,全天候训练、24小时值勤,强化日常运行基本保障,切实提高队伍正规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水平。
第七条 区级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不少于30人,人员必须专职专业。镇街应根据本地区易发、多发灾害事故类型及救援能力等实际情况,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实行专兼职结合,各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基层应急救援站专兼职人员不少于6人。
第八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参与辖区内灾害事故预警预防、督查检查,统筹现场指挥部运行保障,承担灾害事故现场技术指挥和抢险救援职责,协助做好其他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负责防范和应对辖区内一般灾害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做好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重点做好抢险救援、组织群众自救互救、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基层应急救援站负责辖区巡逻巡查、突发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和初期处置、防灾避险知识普及、居民逃生演练等工作。
第九条 加强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服务功能,强化预防性检查、重大风险作业监护、应急演练指导、安全宣传培训、安全技术咨询等职能,做到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
第三章 指挥调度
第十条 区应急局在区委、区政府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统筹调度全区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跨镇街执行增援任务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调度,并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第十一条 各镇街应急办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协调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站,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全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动事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归口区应急局、各镇街应急办办理,实行一事一办,上下对应,严格审批,及时高效。原则上按照申请、批准程序执行,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补办手续的方式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和动态维护人员编成、装备配置、队伍驻地、通信联络方式、指挥员信息数据库,定期报区应急局备案。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落实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队伍管理工作。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分管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负责队伍管理工作,镇街分管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负责队伍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区应急局负责检查、指导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区应急救援中心负责编制全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训练大纲,检查、指导本辖区内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训练和管理工作,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队年度(月、周)训练演练计划,督促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基层应急救援站制定训练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日常训练与演练工作,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集结、协同作战、专业救援、指挥部运行等方面的业务训练和考核。每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
第十七条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应急值守和值班备勤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第十八条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实行统一名称,区综合应急救援队名称为:渝北区综合应急救援队;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为:××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基层应急救援站为:××应急救援站。
第五章 综合保障
第十九条 按照政府主导、组建单位自筹、服务企业、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渠道。
第二十条 各镇街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应急救援队伍在日常管理、集中训练、合成演练、重大装备购置与维护保养、跨区域执行增援任务等方面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处置任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贴、医疗、工伤、抚恤、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或应急处置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履行队伍建设管理职责不到位、不服从指挥调度、或因处置不力导致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渝北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