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渝北区加快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
十条措施》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4〕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加快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加快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
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全面落实重庆市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大会精神,充分发挥临空经济优势,以战略目标驱动创新制胜,提升全区创新能级,加快建设科技强区,特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创新主体
(一)首次在区内审核入库的市级科技型企业,奖励1万元。
(二)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再次认定的,奖励10万元;分3年兑付。
(三)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奖励30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奖励1000万元;分3年兑付。新认定的重庆实验室、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以及重庆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按市级奖补到位资金的50%给予配套。
二、鼓励研发创新
(四)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统,且向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当年研发投入报核总额的1%给予补贴;前两年度均享受区研发补贴且研发投入逐年增长的,可按不超过当年增长额的50%给予补贴。两种补贴方式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市级重点专项以上的科研项目,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当年上级奖补到位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促进成果转化
(六)新获得国家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按上级奖补到位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鼓励区内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经市科技局批准登记的技术合同,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技术成果向非关联单位转移转化的技术输出方,按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优化创新环境
(八)获得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据实补贴服务费。
(九)新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重庆赛区)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十)按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2〕23号),从提档升级、孵化能力、双创活动、人才培育、绩效评估等方面支持孵化载体建设。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区级其他奖励、补贴或资助。对因享受本措施资金产生的相关税费,不再另行给予扶持。
本措施适用于在渝北区行政管理区域(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个人。本措施的申报、拨付及管理,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通知),按程序组织实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推动科技创新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0〕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