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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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渝北府发〔2024〕2号

 

为规范我区犬只饲养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划分

渝北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包括:宝圣湖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龙溪街道和仙桃街道全域;悦来街道的合力社区、嘉陵路社区、嘉悦社区、新春社区、阳光社区;回兴街道的宝圣东路社区、宝桐路社区、高岩路社区、金凯路社区、金兰路社区、锦华路社区、锦屏路社区、康兴路社区、科兰路社区、科桐路社区、龙石路社区、双湖路社区、双桐路社区、馨兰路社区、羽裳路社区;两路街道的汉渝路社区、临港社区、石油社区、双北街社区、双凤路社区、同茂社区、同兴社区、新华社区、义学路社区、渝航路社区、泽科社区、张家口社区;双凤桥街道的安康路社区、博才路社区、凤鸣路社区、宏锦路社区、环湖雅居社区、朗月路社区、溜马山社区、民秀路社区、桃源社区、长空路社区、瓦房社区、长翔路社区;王家街道的观月路社区、硚田社区;双龙湖街道的滨港路社区、翠湖路社区、飞湖路社区、观音岩路社区、锦湖路社区、凯歌路社区、龙昌街社区、龙顺街社区、龙旺街社区、龙祥街社区、龙兴街社区、鹿山社区、绿茂社区、民兴路社区、蓬莱社区、五星路社区、渝湖路社区;龙兴镇的白桥社区、回龙社区、龙德社区、龙骏社区、龙祥社区、龙羽社区、普福社区、天堡社区、同乐社区、迎龙社区、和泽社区、和平社区、支援社区;木耳镇的富民路社区、华晖路社区、街道社区、举人坝社区、聚英路社区、民意路社区、新合村;玉峰山镇的石坪社区;石船镇的圣石社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免疫登记

渝北区全域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三、数量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四、禁止行为

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车其他乘客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四)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五)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

(六)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七)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八)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九)遗弃饲养犬只;

(十)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十一)在住宅区内违法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收留等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十二)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全区养犬人饲养、管理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处理。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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