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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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3〕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国有公司, 有关单位:

《渝北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渝北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 42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全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9〕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指导意见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8号),结合渝北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鼓励引进龙头企业。知名国际文旅体组织、文旅体总部企业、六类500强文旅体企业、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提名)、中国旅游集团20强等在渝北区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经认定,自产生实际经济贡献之日起,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二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文旅体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该项补贴可用于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及人才的补贴。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支持老旧建筑改建产业项目。鼓励社会投资在老旧街区、老旧厂房、闲置低效房屋等改建文旅体产业项目,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按经审计认定工程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贴,最高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文旅体消费新场景打造。每年评定一定数量的文博艺术、影视动漫、文娱潮玩、音乐演艺、生态畅游、特色宿集、研学旅游、时尚运动、元宇宙互动等文旅体消费新场景示范项目,依据项目投入、示范带动作用等绩效,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支持创建文旅产业集聚园区(基地)。对新认定为国家、市级文旅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市级文旅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园区(基地)一次性补贴就高不叠加,升级创建的补齐差额。

第六条 支持打造文化演艺新空间。对在商圈、商业综合体、历史文化街区、文创园区、闲置厂房、各类酒店、旅游景区、文博场馆等场所打造文化演艺新空间的,每年开展演出不少于30场次,且实现年票房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每年20万元的补贴。被评为市级文化演艺新空间的,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优秀文艺作品公演。对引进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剧目进行公开商业演出,年度演出不低于10场次且在区内结算年度总票房收入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从首演之日起2年内,每年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支持引进文化艺术名家。引进经中宣部、文旅部认定的国家级文化艺术名家落户渝北,且每年开展10次以上文化艺术推广活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精品旅游民宿建设。鼓励社会资本(集体经济组织)打造旅游民宿,对实际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经审定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甲、乙、丙级旅游民宿和区级精品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级创建的补齐差额。

第十条 支持旅游服务设施提档升级。对新(改)建游客中心、旅游停车场、旅游步道、旅游厕所等服务设施的,按项目经审定建设实际投资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达到 A级标准的开放式乡村旅游厕所,每年给予5000元/个的日常运维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旅游等级创建。成功创建国家AAAAA级、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级创建的补齐差额。

第十二条 支持文化旅游示范创建。对获评国家、市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乡村旅游重点镇(村)等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市级智慧旅游示范景区(度假区)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级创建的补齐差额。

第十三条 支持综合性节会活动。对举办政府主导的有重大影响的文旅节会、论坛、展会等大型文旅活动及各类新经济创新活动的,给予每次活动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代表渝北区参加国家、市级展(节)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只摆展的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四条 支持文化旅游惠民活动。参加全国、全市、全区文旅宣传营销活动,每次提供文旅惠民免费门票、消费券等不少于500张的企业,给予免费金额50%的补贴,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

第十五条 支持申办举办品牌赛事。对在渝北举办的国际、全国知名文化体育赛事,对渝北自主培育、市场价值大、有影响力的品牌赛事,经认定每次给予不超过办赛成本的3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培养竞技体育人才。支持社会机构培养高水平运动员进入各级专业、职业运动队,对输送进入专业、职业运动队的按照运动队等级给予补贴,输送进入国家、市级专业队和职业运动队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七条 统筹支持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文旅体宣传营销、商品研发、文旅活动、市场管理、招商引资、人才培训、

规划编制、乡村文化发展等,以及市、区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经审定后可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对象。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域)注册并开展文化、旅游、体育活动的相关单位、企业、协会团体。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区文化旅游委负责牵头组织文化旅游项目的申报、审核和兑现,区体育中心负责牵头组织体育项目的申报、审核和兑现,涉及区属国有公司的由相关区属国有公司审核兑现。

第二十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特别重大的企业或项目可“一事一议”。获得扶持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实施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专项政策由区文化旅游委根据政策条款内容和项目实施时限要求拟定申报指南(通知)组织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