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 野外用火的通告
渝北府发〔2022〕30号
为严防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森林防火区:全区林地及其外侧100米以内区域。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包括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蜂窝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及其他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四、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及森林火情,应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应急管理部门(67804066)、林业主管部门(67829897)、公安机关(67388566)报告。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禁火的通告》(渝北府发〔2022〕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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