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渝北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7〕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经第十八届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渝北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长期稳定运行,有效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为主并交付使用的供水规模20人/天以上村镇供水工程。村镇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区财政预算所需资金。
第三条 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水利局是全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村镇供水管理制度,编制村镇供水规划,指导和监督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区发改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制定供水价格,指导村镇供水定价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资金,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村镇供水水质检测和监督工作;区环保局对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审计局对工程建设资金、运行管理资金和水费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农村供水优惠电价。
第四条 各镇(街)对辖区内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责,承担“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供水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根据工程类型和工程规模,划定供水区域,采取“以专业供水公司管理为主、镇村管理和用水户协会管理为辅”的运管模式。建立“分级管理、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体系。
第六条 建立区、镇(街)、村分级管理制度,区政府将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纳入民生工作对镇(街)和区级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一)区水利管理站负责指导和监督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事务。
(二)镇(街)应依托下属相应事业单位作为水利管理单位,明确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人员,对辖区村镇供水进行管理。
(三)村委会在镇(街)指导下,成立单个工程供水范围内的村民用水户协会。村民用水户协会作为供水单位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接受镇(街)考核和区水利局的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分类管理:
(一)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供水规模200吨/天以上的供水工程,由专业供水公司负责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组建区属国有水务公司,承担除两江水务和宏利水务公司管理区域以外的全区村镇供水管理。区水务公司负责,相关镇街配合,加强对镇街管理的供水工程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水质检测等工作。
(二)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供水规模20吨/天—200吨/天的供水工程,由各镇(街)的水利管理单位、村委会负责管理,也可由镇(街)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三)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规模20人/天—20吨/天的供水工程,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管理。
第八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村镇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工程维修养护由供水单位负责;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入户工程的维修养护由用水户承担。
第九条 因开发建设需征(占)用村镇供水工程须按《重庆市征(占)用水利工程及有效灌溉面积补偿办法》的要求办理征(占)用补偿手续,并进行重置补偿。
第十条 供水单位应定岗定责,落实专人进行工程运行管理,按《重庆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南(试行)》建立健全包括卫生防护、水质检测、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计量收费、档案管理等运行管理制度,有计划地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镇(街)和区水利局备案。
第三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必须首先保证原批复供水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如供水能力有富余,由镇(街)制定方案,经区水利局批准后,方可供设计范围外的居民或企业用水。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按相关技术规范,严格规范运行管理。并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用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踏勘和安装,所需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自理。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实行计划用水,积极推广和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新技术,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确保水质安全。
第十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工程运行和维护所需费用应通过计收水费解决。由专业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供水工程,区发改委核定水价。由村社或用水户协会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的工程,由用水户协会会员代表或受益群众采取“民主议事”的方式,按照确保工程自我维持、良性运行的要求,合理制定水费标准,并报区发改委和区水利局备案。鼓励村镇供水工程实行“两部制水价”及阶梯水价。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按规定比率在水费收入中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
第十七条 村镇供水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分户安装水表,严禁实行用水包月制。
第十八条 规范水费收缴和使用。水费由供水单位计收,也可委托各村或协会收取,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
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和管理人员工资等项目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等事项的监督,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户按照用水协议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范围用水;
(二)用水户不按约定支付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用水协议约定等有关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户收取约定比例的水费违约金;
(三)供水单位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如因计量器原因造成双方对用水量的争议时,可根据该用水户上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来确定本月水量。
(四)供水单位要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用水户公布,及时受理权属范围内的报修和投诉;
(五)安全稳定供水,提供的水质、水量达到国家标准;
(六)不得擅自调整水价,及时维护供水设施设备;
(七)因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
(八)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政府和区水利局。
第二十条 用水户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供水单位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二)有权对供水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三)保证入户后的计量器具、井(箱)、闸箱等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单位抄验表,协助做好计量器具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表箱、闸箱如有人为损坏和被盗的要及时恢复,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用水户负责;
(四)按时交纳水费;
(五)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六)用水户应负责水表以后入户管道、用水器具的维护,不能自行维修的可委托供水单位维修,并按标准支付维修费用。
(七)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用水户对公共供水有特殊要求时,应书面向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申请,并对公共供水实行装表计量;
(八)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为“五保户”、“特困户”的,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户籍人口每人每月免收1立方米水费,超出部分按居民用水价格计收。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按照《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的要求,合理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逐级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开展的,在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后,应进行科学论证,并办理环评和涉水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审批结论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水源的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第二十六条 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村镇供水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区卫生计生部门所属水质检测机构按要求进行抽样检测,区水利局所属水质检测机构按要求进行巡检,水厂检验室按要求进行自检。不能自行检测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在供水单位存档,同时报镇(街)专职机构和区水利局备案。
区卫生计生部门和水利局所属水质检测机构按照计划开展的水质检测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二十八条 日供水5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有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接受区卫生计生部门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因供水规模较小,未设水质检验室的供水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供水水质。
第二十九条 当供水水质区级抽检或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镇(街)应立即督促供水单位在检测结果发布之日起10日内整改到位,并在整改完成7日后重新检测。同一工程水质检测结果连续2次超标时,由区卫生计生、水利和环保等主管部门派督查组现场督查,并进行通报。
第五章 安全监管
第三十条 区水利局应组织制定全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组织编制本供区供水应急预案。其中:供水规模1000吨/日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下的供水工程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并报区水利局备案;供水规模1000吨/日或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由区水利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因正常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于24小时前利用广播、公告等有效手段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水户并向镇(街)或区水利局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修,根据工程量限时恢复正常供水,必要时应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范围为村镇供水工程的保护范围:
(一)水厂生产区及单独设立的取水、净水、调节、电控等设施边墙外三十米范围内;
(二)规模化供水工程输(供)水主管两侧各两米范围内,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输(供)水主管两侧各一米范围内;
(三)保证村镇供水工程安全需要的其他范围。
供水单位应当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查。
第三十四条 禁止破坏、盗窃、损坏供水管道、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擅自在输水渠道、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设立生活居住区或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
(四)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质的其他行为。
(五)在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同意。对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要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故和重大隐患报告制度。供水运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发现重大隐患、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章 工程运行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运行管护资金使用监管,镇(街)具体负责运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实行区级定额补助,按照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村镇供水工程总投资3%—4%纳入年度预算分配到镇(街)。镇(街)可在各水厂之间调剂使用。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预算补助资金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培训、水质检测、药剂购买、管道维护、设备的翻新和改进、投药装置更新、工程设施、厂区环境管理等。在确保工程正常维护的前提下,可适当用于供水工程的扩网建设和水源保护工程建设。
第三十九条 区级补助资金每年核拨两次,区财政局和水利局核拨到各镇街,由镇街分配到各供水单位。
综合考虑投资、供水量、受益人口、水质合格率、安全管理、水费收取、计提工程大修费和管理效果等因素,区财政局和水利局作为预算补助金额多少的依据。
第四十条 工程维修资金的使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将每次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票据报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备案,单次单项维修费在5000元以上的工程由镇(街)负责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 各镇(街)应于每年1月份将各工程运行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和水利局,区财政局和水利局对全区村镇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区审计局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补助资金的审计。
第七章 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供水单位或用水户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或镇(街)应按照《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镇街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