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渝北府发〔20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2〕12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现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一是安全第一,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统筹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二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三是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四是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责任体系、法规规章健全完善,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条件明显改善,监管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万车死亡率不超过2.2,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坚决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1.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区交通部门要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现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探索实施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标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2.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区交通部门要加快全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向社会公布企业达标等级;要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3.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区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要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要加强客运车辆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运行安全管理,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的规定或实行设立中途换乘点、驾驶员落地轮换的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应当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要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推行旅游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各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区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有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4.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各运输企业、各学校要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管理、使用行为,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全区所有的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农村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于2013年底前应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新购置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区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1.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区公安部门要按照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严格考试标准和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治、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凡客运车辆发生死亡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事故的,公安、安监部门要依法开展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
2.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区交通部门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每月定时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
3.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各运输企业和有车单位要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区交通、公安部门要强化对客运驾驶人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应用,进一步完善本地货运驾驶人基础信息和客货运驾驶人“黑名单”信息;2013年12月底前,全区所有客货运企业与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联网,实现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要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区公安部门要对交通违法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的,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的,3年内不得聘用;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的,终生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的规定。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1.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各运输企业要积极引进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卧铺客车等高安全风险车型。区公安部门在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2.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落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3.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加强政策引导,逐步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区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区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和公开曝光违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企业。区公安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1.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各道路设计、建设和管理单位要在公路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初步设计阶段,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道路交通安全标准,并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组织方案中专章列明。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各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竣(交)工验收,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严禁通车运行。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中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防撞桶、锥型筒、水马、太阳能爆闪灯等设施的日常维护,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交通视频监控、卡口、超速抓拍、交通诱导LED显示屏等设备的运行维护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它交通安全设施由市政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区财政要落实保障维护管理资金。区交通部门和相关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要按照职能职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切实加强维护管理,农村公路交通设施维护费用应纳入区公共财政专项解决。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对发生重大事故的路段存在交通安全设施缺失的,各责任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各职能部门应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强化交通科技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的应用,不断推进城市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建设。要进一步加强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在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和6米以上高路堤通行客运车辆的道路,必须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要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加大道路养护管理力度,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发现,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修复时间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防范应对能力。
3.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区安监部门负责统筹全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六查并举”要求和隐患整治“五到位”措施,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市、区、镇街(园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凡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区纪委、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区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和“三停三销”制度。区公安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区交通、市政部门要全面梳理客货运场站、桥涵隧道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要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产生的烟雾影响交通安全。各单位和企业要加强自建公路的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五)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1.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各镇街要深入开展“平安畅通镇街”和“平安农机镇街”创建活动,持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建设,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各镇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所有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分年度完善安全设施。各部门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2.严格农村公路通行客车条件。开行客运车辆的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路基宽度应在4.5米以上,路面宽度应在3.5米以上,且客运车辆座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9座(含9座)。但对已经安装防撞护栏,完善相应安全设施,设置必备的错车道,经区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联合实地调查,并采取“限车型、限车速、限时段”等措施进行了开通前认定的农村公路,可适度放宽通行客车条件。
3.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区交安办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建设,全面提升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各地要充分发挥镇(街) “六位一体”和村(居)“七位一体”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和作用,全面建立健全镇(街)和村(居)两级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配齐专职交通管理员和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2013年12月底前,设有专职交通管理员的镇街达100%以上,设有交通安全协管员的村居达100%。有必要和条件的镇街要在每个农村场镇赶集日的重要交通要道,按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式设置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站,配备检查站标识、停车示意牌、反光锥形桶等常用执法装备,组织执法人员上路开展执法活动。各村(居)要设立安全检查劝导站,实行“一站两员”模式,配置统一标识,由村(居)交安办主任担任站长,选聘家住村级要道旁且具有一定法律常识、责任心强的村民担任村(居)道路交通安全站劝导员(信息员),在赶集日和传统节假日全天上路开展劝导检查活动;其余每天开展不少于2小时的劝导检查活动。 各村(居)要成立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小组,由村(居)交安办领导兼任组长,在重庆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渝北区工作站的统一领导和辖区交巡警大队的指导下强化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区公安部门要调整优化交巡警警力布局,充分发挥农村派出所的作用,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各地要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设备保障力度,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加大持外地牌证拖拉机安全监管力度。2013年12月底前,实现全区农机免费检验。区农机、安监、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发放、交通违法、交通事故、非法营运等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1.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和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要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建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长效机制,规范治理车辆超载超限的执法标准、处罚依据和责任倒查标准,加强联合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采集记录并经查证属实的数据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的车辆依法严格处罚。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秩序,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2.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大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投入,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要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和交通违法记录传递工作。逐步推行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制度和职业准入等挂钩。
3.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区公安交通管理、区公安消防、区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动的市、区、镇街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区安监、公安、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和管理,完善实施细则,确保事故受伤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局要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渝北日报、区广电台、渝北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深入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抓好集中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2.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要在渝北网上建立固定栏目,推行实时、动态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区公安分局要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运用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加强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区文明办要制定办法,每年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进一步增强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意识;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突出或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将取消单位当年“文明单位”创建资格或“文明单位”称号。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每学期开设两小时以上的交通安全教育课程,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征文活动,切实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区教委要编印安全教育专门教材,举办“公共安全教育教师培训”,开展安全教育赛课等系列活动,推进安全教育学科建设,加强安全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夯实全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区公安部门要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构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1.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合力。区公安部门牵头,会同区安监、交通、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和办法,对成效显著的各镇、街、园区,区政府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死亡数超控制目标的单位和部门,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的,区交安办要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约谈辖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
2.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制度,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成立渝北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安监局局长、区交委主任、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公安分局,具体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严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及区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要就本地区本部门上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区交安办作出专题报告。
(二)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区外宣办、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安监局、区交委、区教委、区市政管理局、区文广新局、区农委、区财政局、区质监局、区旅游局、区司法局、区城乡建委、区政府法制办、区气象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和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区财政要将公安交通管理、公路交通执法、运政、路政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保证执勤执法装备、交通科研、车辆管理成本等支出需要。区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区农机监理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细化措施办法统筹推进实施。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进度,突出工作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确保《意见》切实得到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意见》明确的重点工作、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抓好督促检查。区交安办要组织区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督促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