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我区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局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我区森林防火公路参照村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森林防火公路管理养护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养护,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升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机械化水平。
第二章 养护职责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研究决策全区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资金保障、监督考核、“路长制”以及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区交通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行业监管。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区财政专项资金,并审定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三)监督考核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四)全面推行“路长制”;
(五)引导开发农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
第八条 区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全区县道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乡村道养护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主要职责:
(一)定期开展县道路况评定工作,及时编制养护计划,并协助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
(二)按照县道养护计划,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
(三)负责县道路政管理工作,指导乡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桥隧检测工作,指导乡村道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五)落实县道“路长制”,指导乡村道“路长制”相关工作;
(六)加强县道管护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指导乡村道管护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七)定期组织检查乡村道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区林业局负责本行业森林防火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按要求落实专职养护管理人员;
(二)定期开展乡村道路况评定工作,及时编制养护计划,并按要求报送区公路事务中心审核;
(三)按照乡村道养护计划,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
(四)检查考核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乡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六)落实乡村道“路长制”相关工作;
(七)加强乡村道管护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严格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一)路基应做到路基完好稳定,边坡坡面平顺、无冲沟,路肩无病害,排水设施无堵塞、无损坏,挡土墙、涵洞等附属设施完好。
(二)路面应进行预防性、经常性和周期性养护,做到路面无杂物、无积水和积雪积冰等现象,始终保持路面平整、整洁、无病害。
(三)桥梁应做到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顺适,桥梁排水、伸缩缝、支座、护栏、标志、标线等设施齐全良好,结构无损坏,基础无冲刷、掏空现象,大、特大桥梁监控设施完善并保证长期有效,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四)隧道应做到外观整洁、隧道内路面平整、衬砌完整无明显开裂和剥落,标志标线保持完整、清晰醒目,交通信息无误,排水系统良好,照明、通风、监控、消防等设施运转正常,洞口、洞身无松动岩石和危石,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五)交通安全设施及沿线其他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护,交通安全设施和限高限宽设施应保持清洁、清晰、完好,停车点、服务站、停靠站、候车亭等沿线设施应保持环境清洁、设施完好。
(六)公路绿化应定期进行浇水、补植、修剪、刷白,并加强病虫害防治,保持其生长良好,无缺失、死株。
第十二条 养护计划应以路面技术状况为基本依据,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科学编制。
第十三条 路政管理
(一)管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积极开展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制定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二)管养单位应加强公路建控区管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路政许可手续。
(三)管养单位应组织开展路政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建立巡查信息档案;发现公路损毁、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或者设施未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通知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排除险情。
(四)管养单位应加强桥梁安全保护区管理,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 养护工程
(一)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农村公路达到养护工程条件的,应当及时开展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
(二)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
(三)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区交通局报告。
(四)凡纳入建设计划的项目,从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管养单位必须及时处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重大水毁灾情时应及时报送区政府、区交通局。
第十六条 安全与应急
(一)管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安全工作责任制。汛期、极端天气、特殊节假日时期,管养单位应对所管养的公路、桥涵、隧道以及施工场地进行安全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管养单位应编制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管养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三)管养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养护安全应急预案演练,由区公路事务中心统一收集汇总,报区交通局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通过养护市场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加强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管养单位应合理开发农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优先聘请贫困群众就近参与公路日常养护工作。
第十九条 管养单位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管养道路的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县、乡、村道评定里程分别不低于100%、70%、40%。区交通局和区公路事务中心分别对县道和乡村道的评定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养护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管养单位也可通过“一事一议”和社会捐资等方式筹集养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补助:
(一)根据农村公路行政等级,县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3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0000元。补助里程以上一年度公路养护年报里程为依据,补助标准应根据养护成本变化、里程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不得超过5年。
(二)根据需要,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养护工程、桥隧及边坡检测、公路综合保险、路况检测以及安全应急。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
区交通局根据区年终考核结果会同区财政提出养护资金计划,报请区政府审定后将养护资金拨付管养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养护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内容
工作保障、日常养护、路政管理、养护工程、安全与应急、信息报送、技术状况评定以及其他专项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依据不定期检查、季度检查和年终检查结果进行。
(二)区交通局负责县道不定期检查、季度检查、年终检查,以及乡村道的年终检查;区公路事务中心负责乡村道的不定期检查和季度检查。
(三)考核的具体标准参照每年度印发的《普通公路工作目标督查指标》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纳入区交通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并与养护经费和养护计划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的,由区交通局或者由其向区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