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
渝北府办〔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原重庆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财政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4﹞15号),原重庆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和重庆市计生协会等4部门《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5﹞66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渝卫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相关扶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范围
具有渝北区户籍(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独生子女伤残(持有效残疾证)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以下简称计生特殊家庭)。
二、扶助政策内容
(一)经济扶助类
1.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自2020年起,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依法鉴定为四级及以上残疾)、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分别调整为8160元/人/年(直至子女康复)、10200元/人/年(直至身故)。(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2.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定额补助政策。(1)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发放600元/人/年定额补助金,直至身故。(2)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增发定额补助金240元/人/年,直至退出低保。(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
3.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补助政策。(1)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发放一次性扶助金500元/人(丧偶的扶助健在方1000元/人)。(2)对年满49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健在方(原配),发放一次性丧偶扶助金1000元/人。(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4.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入学补贴政策。残疾人教育资助政策和残疾人子女教育资助政策按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扶残助学(大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残〔2018〕29号)文件执行。其中,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含父母伤残),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在区残联的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责任单位:区残联、区卫生健康委)
(二)医疗保障类
1.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贴政策。继续对计生特殊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后按一档标准全额补助个人参保资金。区医保局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1、2级残疾独生子女,按一档标准全额补助个人参保资金。区残联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3、4级残疾独生子女,按一档标准全额补助个人参保资金。(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残联)
2. 健康服务政策。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行动不便的计生特殊家庭提供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3. 手术服务政策。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提供免费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服务,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给予必要帮助。(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4. 医疗救助政策。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人员患病治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区医保局)
5. 医疗保险政策。再生育的计生特殊家庭,孕产妇产前检查费用补助100元,城乡居民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400元;有临床指征的剖宫产及并发症的按照居民医保普通住院政策报销,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足。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住院顺产的一级医院报销1200元,二级医院报销1400元,三级医院报销1500元;剖宫产的一级医院报销2500元,二级医院报销3000元,三级医院报销3100元。(责任单位:区医保局)
6. 健康体检政策。对已享受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实行健康体检补助制度,给予200元/人/年的体检补助。自行选择体检时间、项目和医院,超出标准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三)养老保障类
1. 特困供养政策。计生特殊家庭人员符合特困相关政策要求的纳入供养保障范围,并按特困供养政策标准发放供养金。(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2. 城乡低保政策。计生特殊家庭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核算家庭收入时,按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27号)规定,对获得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奖励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3 养老保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1、2级残疾人员,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人/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含计生特殊家庭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发10元基础养老金。(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四)社会关怀类
1. 康复救助政策。(1)计生特殊家庭中的残疾人对象到授权机构安装假肢的给予500元补贴(属于特困供养对象、建档贫困户可免费安装普通型假肢)。(2)对在市、区指定机构康复训练的残疾独生子女(儿童少年)给予500元/人/月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在区残联的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责任单位:区残联、区卫生健康委)
2. 基本丧葬政策。计生特殊家庭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的死亡人员,同等享受免除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丧葬服务费用政策。(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3. 教育扶助政策。充分保障计生特殊家庭接受教育的权利,将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纳入教育资助范围,通过减免学费、实施生活费补助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相关政策有效减轻贫困家庭经济负担。(责任单位:区教委)
4. 住房保障政策。将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纳入公租房、廉租房保障范围,按规定予以保障。在农村危房改造时,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按规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区住建委)
5. 产业发展政策。在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产业扶贫、就业促进等政策或项目时,对计生特殊家庭优先;在发展特色产业、完善基础设施、贴息贷款等政策或项目时,对计生特殊优待;在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产业时,向计生特殊家庭倾斜。(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6. 慰问帮扶政策。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纳入区委、区政府统一慰问范围,每年元旦或春节期间进行统一慰问。(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7. 生活和精神关怀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慈善机构等组织的作用,在传统节日期间定期走访慰问计生特殊家庭,开展“暖心行动”和片区联谊活动等,及时沟通情况,了解困难和需求,给予生活关怀和精神慰藉。建立计生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实行结对联系制度,提供必要帮助。(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各镇街、区计生协会)
8.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补助一次性养老保险金政策。继续给予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直接发放到个人特别扶助金账户,用于自主购买养老保障商业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9.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住院护理保险制度,补充解决意外伤害和亡故补助、住院期间护理补贴、医保报销后补助报销等。住院护理保险由市级统一招标。(责任单位:区计生协会)
10. 探索建立保险机制。对享受特别扶助的计生特殊家庭探索开展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五)资金发放方式
每年4月以后新增而未纳入国家特别扶助范围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及时纳入当年特别扶助发放范围。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月算起至当年12月止,半年及以下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次年纳入国家特别扶助范围发放。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为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
若今后国家、市、区对以上政策有所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妥善解决计生特殊家庭问题,关系社会稳定和谐和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民生工作和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主动抓的工作体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惠及于民。
(二)明确职责,抓好政策落实。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职能,积极协调各级有关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关单位要在制定落实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特别是惠民富民等政策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优先优待。各镇街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面、准确、动态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底数、建立台账、严格审核,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帮扶制度,进一步加大关心关爱力度,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三)规范执行,加强资金监管。区财政要充分保障计生特殊家庭扶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区级各部门、各镇街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核实计生特殊家庭情况,规范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完善监督方式,开展动态管理,确保不重、不错、不漏,杜绝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违规代持扶助金卡(存折)等情况发生。
(四)完善机制,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使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标准与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适应。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将计生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和镇街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计生特殊家庭信息沟通反馈,整合多方资源,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加大关心关爱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40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