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0-12-25
字体:


渝北府发〔2020〕19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全区残疾人生活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但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把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明确“五个坚持”的总体要求,即: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

二、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条件

(一)加强社会救助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可在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对其本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救助金;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救助金。家庭(年)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患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二)健全补贴制度缓解残疾人经济压力。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按70元/月/人标准给予生活补贴;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分别按100元/月/人、83.34元/月/人标准给予护理补贴;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分别按60元/月/人、50元/月/人标准给予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额。

(三)实施残疾人困难救助。残疾人困难救助是指残疾人或其家庭近期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残疾人家庭因重度残疾、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因素,或需持续性支付教育、医疗、康复等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救助,具体救助金额经评审后确定。

(四)实行残疾人合作医疗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选择一档标准的给予全额资助参保,选择二档标准的按照一档标准金额资助参保。属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民政资助对象的,选择一档标准的由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参保,选择二档标准的按照一档标准金额资助参保。脑瘫、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运动疗法等治疗性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落实全市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对重度(一级、二级)残疾人享受资助参保并纳入医疗救助,其住院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优先救助,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救助。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代缴或资助。对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代缴;对三级、四级正常参保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资助;其余正常参保残疾人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缴费后,给予30元/人/年缴费补贴。为渝北区户籍持证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改善残疾人居住环境。加大农村困难残疾人危旧房改造,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相关改造政策。因征地开发和旧城改造进行住房安置时,下肢残疾人家庭可以优先选择底层或低楼层住房。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租房、廉租房,在楼层分配上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给予照顾。

(六)加大基层助残服务设施建设。与社区养老服务站(中心)整合建设包含残疾人日间照料、康复健身、教育就业等功能的综合服务站,每个街道至少建3-4个,每个镇至少建1个,区财政按照站点规模给予运行经费保障。

(七)落实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政策。对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残疾的独生子女扶助条件的家庭,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500元/人,定额扶助8160元/人/年和定额补助600元/人/年。

(八)开展节日慰问活动。在元旦春节等传统节日对部分困难残疾人进行慰问。结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对部分困难残疾人、优秀残疾人进行节日慰问。

若国家、市、区相关政策调整或提标,相关部门按新标准执行。

三、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

(一)加强残疾预防。结合“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等残疾人节日和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孕期优生监测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建立相关检查和监测档案;组织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

(二)开展残疾人健康辅导。关注残疾人身体和心理健康,每年举办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服务者健康知识讲座及心理咨询活动,发放健康知识资料。

(三)开展康复人才培训。按照“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计划,选送康复人员参加培训,每年对全区社区康复管理员、协调员和医生进行康复业务培训。

(四)推进康复进家庭。加大辅助器具免费适配力度,逐步在全区实现残疾人基本型辅具配备全覆盖。聘请专业人员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上门进行康复指导。

(五)加强康复机构建设。开展五类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达标建设。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站建设。加强新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康复功能达标改造以及社区康复活动站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须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临床研究等工作,有条件的镇街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设立康复室,配备相应的康复医疗人员和设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六)实施假肢装配补贴。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建档贫困户中的残疾人到授权机构可免费安装普通型假肢,其他残疾对象给予500元/人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额。

(七)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符合相应救助项目条件在重庆市残联定点康复机构或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训练的0至6岁残疾儿童,可享受儿童康复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年龄放宽至16岁。

(八)实行康复训练补贴。对在市、区机构康复训练的残疾人儿童少年和区内训练机构分别给予500元/人/月和300元/人/月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额。

(九)实施精神残疾康复救助。对全区持有精神残疾人证有服药需求的患者,实行免费服用抗精神类药物。

四、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实效

(一)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组织残疾人参加市级就业培训。对在就业年龄范围内、有一定就业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开展免费和补贴型的创业、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对自行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开展社区残疾人就业指导员远程培训。

(二)资助残疾人自主创业。对新创办微型企业并成功经营1年以上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资金扶助;对新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1年以上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3000元资金扶助。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额。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的残疾人给予奖励,国内授权发明专利10000元/件;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按照全市统一安排,依法有序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客运枢纽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三)支持残疾人发展种养殖业。对已初具规模的残疾人种养殖产业和已建成的残疾人扶贫基地,提供生产资料、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带动其提高收入水平,增强残疾人就业的容纳能力。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康复扶贫贴息贷款。

(四)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完善残联审核、税务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制。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执法检查,促使其开发、提供残疾人就业岗位,扩大残疾人就业成效。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介绍。区人力资源市场要加大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收集,为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

五、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宣传教育

(一)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通过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二)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资助。对正在接受初高中教育的住读残疾学生,根据实际住读月数按每月200元标准资助,每学年补贴不超过9个月;对正在接受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非住读的初高中残疾学生(已享受初高中住读残疾学生生活费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按每学年500元标准资助。残疾人考上大学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入学补贴:残疾大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每人5000元;专科生和高职生每人3000元。残疾人子女大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每人3000元;专科生和高职生每人2000元。对在校成绩优异并获得奖学金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奖学金,按奖学金获得次数每次奖励1500元,原则上每学年申报一次;获得校级奖学金,一次性奖励1000元,不重复申报。符合以上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

(三)加大残疾人宣传教育力度。将残疾人宣传列为残疾人工作重要项目,宣传经费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多内容多形式的开展残疾人宣传教育活动。报刊、杂志、电视等各类媒体积极参与,加强残疾人政策法规、康复知识、自立自强典型等各类宣传,提升残疾人综合素质,为残疾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六、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维权服务

(一)加强残疾人无障碍建设。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力度,确保新建和改建项目的无障碍设施与该建筑项目的主体设施同规划、同设计、同建设,从源头上抓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做好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现场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监管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抓好无障碍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畅通。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行无障碍改造,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改造内容。建立信息无障碍平台,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获取政务信息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发放燃油补贴,对经过汽车驾驶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C5驾驶证的残疾人发放培训补贴10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额。各镇街对公共停车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对持证残疾人免收停车费用。

(二)优化办证服务。组织办证人员和评残医生深入各镇街,对重度无人照料的疑似肢体残疾申请人实行定期“上门评定”服务。对首次成功办证的残疾人补贴80元基本评定费。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鉴定费用。

(三)开展法律维权活动。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宣讲与培训;区司法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督,根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残疾人提供咨询、代书、代理等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免费法律服务。

(四)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以入户信息采集为主,电话调查、窗口服务、智能化残疾人证系统归集等为辅的方式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及时登记残疾人基本信息、经济与住房、义务教育、就业与扶贫、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与康复、无障碍、社区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基本状况与需求。

(五)残疾人优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视力残疾人和其他一、二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身份证办理公交爱心免费卡,搭乘市内公交、地铁、轻轨在内的所有公共交通工具。三、四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身份证办理公交爱心五折卡。

(六)实行残疾人就诊“三优先”。卫生服务机构对前来就诊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收普通挂号费,享受“就诊、交费、取药”三优先。

七、进一步丰富残疾人文体生活

(一)推进残疾人文化进社区工作。各村(社区)要设立残疾人文化活动室,因地制宜新建或改造无障碍通行设施,方便残疾人通行并参与文体活动。农家书屋优先选聘农村困难残疾人担任书屋管理员,落实管理员补贴并纳入财政预算。依托农家书屋和社区图书室建立残疾人文化进社区活动点,配备供残疾人阅读的书籍、音像制品和读书辅助器具,以及必要的体育健身和文化娱乐活动器材等。依托渝北区图书馆建立视障阅览室,进一步加大对盲人文化需求的服务力度。

(二)活跃残疾人文体艺术生活。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每年举办残疾人趣味运动会、每四年举办残疾人运动会,给予获奖者精神和物质奖励。支持残疾人剪纸、摄影、文学及音乐等文化艺术创作,对残疾人在全国、市、区级获得文体奖项,给予奖励表彰。

(三)实施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补贴。对夫妻双方均为聋人或盲人的家庭给予一主机一副机基本收视维护费全额补贴;对单方为一、二级聋人或盲人的家庭给予200元/年的收视维护费优惠补贴。

(四)残疾人免费进入公共场馆和风景区。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区内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活动中心)、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健身场(馆)、文化馆(宫、站)、图书馆、公园、动物园等公共场所和风景名胜区。视力、智力残疾人和一、二级肢体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享受相同优惠。

(五)加强残疾人家庭生活政策和通信服务。落实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生活自用电减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免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加大通信服务单位对视力、听力和言语残疾人的优惠力度。

八、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区级相关部门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残疾人事业发展列入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惠残助残政策和措施,并结合各自实际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二)强化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按照要求配备区级残疾人工作部门、残疾人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各镇街认真完善残联、残协、助残志愿者组织和工作体系。镇街残疾人工作由行政副职分管,镇街残联理事长由正科级干部担任并负责残疾人工作,配备好残联干部和镇街、村(社区)残疾人专(兼)职委员。每年将残疾人工作者纳入全区干部培训计划,培训经费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加强学习及交流,提高培训成效。逐步推进村(社区)助残志愿点、镇街助残志愿站建设,着力打造服务高效、群众满意的助残志愿服务队伍。支持和活跃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落实协会工作经费补贴,建立协会活动日制度。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将保障残疾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残疾人就业、康复、扶贫、托养、救助、宣传、文体、维稳及其他各类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足额、及时保障到位。

(四)强化协作共享。各镇街、区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残疾人机构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整合人力、财力、物力、信息等各类资源为残疾人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工作的社会资源共享,使残疾人能够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五)强化考核督查。将残疾人工作绩效纳入全区镇街及相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以进一步推动全区残疾人工作的开展。区政府办会同区残联要定期开展督查,确保工作高效推进,切实提升全区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